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五华区空置用地临时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五华区空置用地临时利用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对应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1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五华区空置用地临时利用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活动场所服务管理弹性措施的通知》 (昆城管联〔2023〕3号) 《关于印发五华区夜间经济示范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政通〔2020〕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和规范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补足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短板,依据《中共昆明市委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空置用地临时利用的通知》 (昆城管委办〔2024〕13号)文件精神,结合五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范围内界限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城市空置用地的临时利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类型一,指符合《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的建设用地。
类型二,指符合《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由土地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的储备土地。
类型三,主要指已建成项目中,具备再利用条件的空置用地,含已建成的市政设施、 市政道路、公共设施等。
类型四,主要指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开发进度超过空置土地和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但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建设用地。包括在建停工的市政工程建设用地及未完全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等类型。
类型五,指其他空置用地,包含已完成使用权流转但尚未完成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
二、用途指引
(一)公益性利用
空置用地的临时利用以公益性用途为主,具体结合周边城市功能、环境和居民需求确定,以改善城市环境、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文化、体育、绿化、停车等用途为主。 为保证公益性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养,可以适度安排一定经营性功能。
此类用途主要适用于类型一空置用地和类型三中已建成使用的市政设施、市政道路和公共设施。
(二)经营性利用
空置用地的临时利用在改善城市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可以经营性用途为主,具体包括引摊入市项目(不含农贸市场)、经营性停车场、 经营性体育场地和其他“文、体、旅”项目等。开展经营性临时利用的同时,应配置一定的公益性用途。
此类用途主要适用于类型二、类型四和类型五空置用地。
(三)经营性和公益性利用兼顾
空置用地的临时利用在保障合理比例服务周边区域需求的公益性用途前提下,可以开展一定的经营性利用。经营性用途包括认定为引摊入市的项目(不含农贸市场) ,经营性的停车场、体育场地和其他“文、体、 旅”等项目; 公益性用途的数量、类型、 比例由区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此类用途主要适用于类型三空置用地(不含已建成使用的市政设施、 市政道路和公共设施)。
三、审查程序
(一)编制和报送主体
1.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应事先编制并报送临时利用方案。 其中: 类型一、 类型三、 类型四、 类型五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方案由土地权属人组织编制。
2.类型二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方案应由竞得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权的使用权人组织编制。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的,在临时利用方案编制前,应由属地街道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协商并给予指导意见。
(二)报送内容
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类型、用地位置和范围、 空间利用布局、使用时段、 申请时长、安全应急措施。
(三)审查部门
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方案仅涉及构筑物和可移动设施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 市生态环境五华分局、 区应急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五华分中心、 区统计局、 区税务局、 区水务局、 区教体局、 交警一大队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审。 其中,构筑物包括亭、棚等非固定式构筑物及门头、 围栏、装饰等; 可移动设施包括各类便民摊车、集装箱房屋、 可移动厕所等。
(四)审查要求
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方案审查应重点审查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材料安全等因素,与周边邻避设施留足安全距离、 留足消防空间,做好应急预案,严格用火、用电措施等,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开展分类审查。
A类:鼓励类。指空置用地作为停车场、露天体育场地等使用的,除看守用房外不进行构筑物和可移动设施搭建,看守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5%(含)、层数不超过1层的,编制《临时利用实施方案》,由属地街道联审通过后,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B类:构筑物和可移动设施使用面积占总用地面积5%(不含)至40%(含)、层数不超过1层的,编制《临时利用实施方案》,由属地街道申请上报,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有关部门联审,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编制《临时利用设计方案》,报区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C类:限制类。指构筑物和可移动设施使用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40%(不含)至60%(含)、层数不高于1层的,编制《临时利用实施方案》,由属地街道申请上报,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有关部门联审,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编制《临时利用设计方案》,经区规委会审议,报市委城市管理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评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审查流程
1.提交申请
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权由方案编制和报送主体组件向属地街道提交申请。 (见附件)
2.属地街道审核
一是属地街道要结合辖区内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点位的分布情况进行综合统筹,避免同质化、 同类化; 二是属地街道收件后要对空置用地临时利用地点进行初勘初审,对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权的使用权人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认真行细致审查齐全完整(含现场查看记录),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并经街道党工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审查要求分类开展下一步工作。
3.现场勘察
空置用地临时利用的B类、C类方案,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 市生态环境五华分局、 区应急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区自然资源局、 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五华分中心、 区统计局、 区税务局、 区水务局、 区教体局、交警一大队等部门对空置用地临时利用点进行现场勘查。
4.联合评审
空置用地临时利用的B类、C类方案,经现场踏勘符合评审条件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 市生态环境五华分局、 区应急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区自然资源局、 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五华分中心、区统计局、 区税务局、 区水务局、 区教体局、 交警一大队等部门对属地街道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如方案中存在消防、结构、交通安全、安全疏散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5.区级决策研究
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多部门联审通过后,B类方案:由属地街道上报, 《临时利用实施方案》经部门联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临时利用设计方案》报区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准予实施的通知; C类方案:由属地街道上报, 《临时利用实施方案》经部门联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临时利用设计方案》经区规委会审议,报市委城市管理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评议,通过后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准予实施的通知。
6.项目验收
属地街道按照要求,指导、督促空置用地临时利用的申请人严格按照通过审核的方案实施。项目运营前,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评审单位对实施方案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验,确保空置用地临时利用建设的数量、面积、效果等成果与审议方案相符,并采取现场影像搜集等方式留存备查。项目建设与方案相符的准予开展经营活动; 与方案不相符的,责令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权的使用权人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利用时限
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类型一空置用地按照《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要求,临时利用时间不得超过2年; 其他类型空置用地2年使用期满后,可依使用主体申请开展运营效益评价,在不影响土地供应和开展合法建设的前提下,效益评价通过后由属地政府根据用地情况综合考虑,可适当延长临时利用时间。
城市空置用地因城镇建设需要或使用期届满的,临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退场地,确保土地开发建设。
四、监督管理
(一)跟踪检查
1.日常监督管理。属地街道依据审查通过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方案对项目范围、 时限、使用内容等进行日常检查,全面落实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的安全、消防、建(构)筑物安全、食品安全等监督管理措施。
2.定期联合检查。建立多部门联合检查机制,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定期会同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 市生态环境五华分局、区应急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区自然资源局、 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五华分中心、 区统计局、 区税务局、 区教体局、 区水务局、交警一大队等联审部门联动属地街道开展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联合检查,通过采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等工作措施,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联合处置。
(二)使用监管
1.属地街道负责对审查通过的空置用地临时利用进行管理,督促管理主体制定具体方案,对项目建设施工、建设数量、 面积、 效果、 环境卫生、 管理服务、 结构安全、 食品安全、 交通秩序、 消防安全、公共安全、 应急处置、 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 负责对现场安全、交通、 消防、 噪音、保洁卫生等进行日常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及设置要求进行; 负责督促管理主体在项目结束后拆除并清理现场,恢复场地原貌,保证道路等市政设施完好。
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程序定期做好检查,确保项目方案整体与周边相协调; 督促街道中队加强现场及周边的巡查工作,确保不影响交通正常通行,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影响城市安全运行,周边范围内无散摊、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保持良好的城市总体形象。
3.其他相关部门。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 市生态环境五华分局、区应急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区自然资源局、 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五华分中心、 区统计局、 区税务局、 区水务局、 区教体局、 交警一大队等部门依据各职能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定期评价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定期组织评审部门对空置用地临时利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各职能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能职责定期对临时利用使用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对发现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管理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保证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四)结果运用
通过综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运用结果进行处置:
1.评价中发现项目管理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项目出现风险。
2.限期整改:评价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有效改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空置用地利用的质量和效率。
3.启动退出机制:综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情况较差的的,或运行中涉及如消防安全、结构安全、交通安全、安全疏散、各类环保督察问题等一票否决的,或使用权人多次分租分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存在经营欺诈等行为影响恶劣的,则取缔临时利用权的使用权人资格。
(五)延期申请
1.继续评审
空置用地临时使用期满后,由评审相关部门对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情况进行评估,主体单位规范经营、遵纪守法、临时利用效果良好且评估合格的,可按流程继续申请二次使用评审,评审通过后可延长经营期限。
2.暂缓评审
空置用地在临时利用期间,出现违规设置、超规模活动、擅自调整方案等违规行为需要整改的,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暂缓二次评审,整改时限60天,待整改完成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再按流程申请二次评审。
3.不予评审
空置用地在临时利用期间, 出现违法违规、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使用状况较差等行为的,不予进行二次审批,并由属地街道按要求督办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人进行拆除并恢复原样。
(六)公众参与监督
倡导公众参与对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期间,对经营规范性、认可度进行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市民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期1年。 各部门、街道应根据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完善制定有关实施方案流程,期间出台新的上位法规或上位法规发生变化的,以上位规范为准。本细则正式实施前已审批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规模化特色集市方案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由属地街道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已审批过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后续延审及监督管理工作原则按照《关于印发五华区夜间经济示范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政通〔2020〕7号)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已审批通过的规模化特色集市,后续延审及监督管理工作原则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空置用地临时利用的通知》 (昆城管委办〔2024〕13号)及本细则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在政府常务会上进行通报。
(三)空置用地临时利用,如因城市发展、建设、开发等不可抗拒因素,确实不能再继续的,临时利用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有关部门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
(四)未尽事宜,以《中共昆明市委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空置用地临时利用的通知》为原则,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规范五华区空置用地临时利用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