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规范五华区空置用地临时利用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五华区空置用地临时利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1月13日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框架
《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明确和规范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补足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短板。《细则》明确了五华区空置用地临时利用的适用范围、用途指引、使用时限等,共设置5个部分。
二、适用范围
昆明市五华区范围内界限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城市空置用地的临时利用, 主要包括五个类型。
类型一,指符合(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的建设用地。
类型二,指符合(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由土地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的储备土地。
类型三,主要指已建成项目中,具备再利用条件的空置用地,含已建成的市政设施、市政道路、公共设施等。
类型四,主要指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开发进度超过空置土地和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但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建设用地。包括在建停工的市政工程建设用地及未完全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等类型。
类型五,指其他空置用地,包含已完成使用权流转但尚未完成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
三、用途指引
(一)公益性利用
空置用地的临时利用以公益性用途为主,具体结合周边城市功能、环境和居民需求确定,以改善城市环境、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文化、体育、绿化、停车等用途为主。为保证公益性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养,可以适度安排一定经营性功能。
此类用途主要适用于类型一空置用地和类型三中已建成使用的市政设施、市政道路和公共设施。
(二)经营性利用
空置用地的临时利用在改善城市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可以经营性用途为主,具体包括引摊入市项目(不含农贸市场)、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体育场地和其他“文、体、旅”项目等。开展经营性临时利用的同时,应配置一定的公益性用途。
此类用途主要适用于类型二、类型四和类型五空置用。
(三)经营性和公益性利用兼顾
空置用地的临时利用在保障合理比例服务周边区域需求的公益性用途前提下,可以开展一定的经营性利用。经营性用途包括认定为引摊入市的项目(不含农贸市场),经营性的停车场、体育场地和其他“文、体、旅”等项目;公益性用途的数量、类型、比例由属地政府确定。
此类用途主要适用于类型三空置用地(不含已建成使用的市政设施、市政道路和公共设施)。
四、使用时限
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类型一空置用地按照《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要求,临时利用时间不得超过2年;其他类型空置用地2年使用期满后,可依使用主体申请开展运营效益评价,在不影响土地供应和开展合法建设的前提下,效益评价通过后由属地政府根据用地情况综合考虑,可适当延长临时利用时间。
五、监督管理及责任
评审部门对空置用地临时利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各职能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能职责定期对临时利用使用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及利用评估,对发现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管理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保证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通过评价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项目出现风险。对于评价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有效改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空置用地利用的质量和效率; 对于综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情况较差的,或运行中涉及如消防安全、结构结构、交通安全、安全疏散、各类环保督察问题等一票否决的,或使用权人多次分租分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存在经营欺诈等行为影响恶劣的,则取缔临时利用权的使用权人资格。
空置用地临时使用期满后,由评审相关部门对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情况进行评估,主体单位规范经营、遵纪守法、临时利用效果良好且评估合格的,可按流程继续申请二次使用评审,评审通过后可延长经营期限;出现违规设置、超规模活动、擅自调整方案等违规行为需要整改的,空置用地临时利用暂缓二次评审,整改时限60天,待整改完成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再按流程申请二次评审;出现违法违规、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使用状况较差等行为的,不予进行二次审批,并由属地街道按要求督办城市空置用地临时利用人进行拆除并恢复原样。
六、审批流程
原文链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五华区空置用地 临时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