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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5177-202110-459636 主题分类: 区政府职能部门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4-22 17:58
名 称: 昆明市五华区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昆明市五华区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22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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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敏      审核:姜江      终审:张洪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或从其他渠道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五华区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昆明市五华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66号4号楼308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650021

联系电话:0871-64158572

传真号码:0871-64165003

电子邮箱:whqjtjxb@168.com

二、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省、市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mwh.gov.cn/)方式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政务新媒体(昆明五华教育)、五华区教体局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 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四种形式提出:

第一,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第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网络申请。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wh),进行实名注册、在线申办事项,实时查询受理和答复情况。

第四,邮箱申请。请申请人填写《五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身份信息及申请表一同发送至whqjtjxb@168.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表及身份信息一同通过传真发送至五华区教育体育局(传真:0871-64165003)。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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