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五华区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本机关编制了《昆明市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机构名称:昆明市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
办公地址:昆明市五华区玉峰路与陈家营交叉口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2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650000
联系电话:0871-68023153
电子邮箱:whxfjydd@kms.ntesmail.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程序、时限等;
4.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要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mwh.gov.cn)方式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五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五华区政务门户网下载,为避免补正,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应逐项完备表格,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载明信息用途。申请方式主要有下列五种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收件人: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收件地址:昆明市五华区玉峰路与陈家营交叉口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2楼),邮政编码:650000,联系电话:0871-68023153。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当面申请。书面申请存在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昆明市五华区玉峰路与陈家营交叉口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2楼)办公地点,当场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访问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ity/xfjyzd),按操作提示填写并提交申请。
4. 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送到昆明市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传真号:0871——68895034。
5. 邮箱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送到昆明市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邮箱号:whxfjydd@kms.ntesmail.com。
(二)申请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根据不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同一事由已提交过申请,受理机构已作出过答复后,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和答复。
7.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