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五华区林地林木流转办法》(五政办通〔2009〕82号)的政策解读
为了更好理解废止《五华区林地林木流转办法》(五政办通〔2009〕82号)相关内容,现就相关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林地使用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的权益,于2009年制定出台了《五华区林地林木流转办法》(五政办通〔2009〕82号)。
《五华区林地林木流转办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被废止。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9〕23号)、《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通知》(昆自然资规联〔2019〕10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南>的通知》(云自然资确权〔2021〕272号)文件,《五华区林地林木流转办法》(五政办通〔2009〕82号)中明确的登记主体已不再适应现行的登记范围,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不动产登记统一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综上所述,故废止《五华区林地林木流转办法》(五政办通〔2009〕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