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及2019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局办、各直属单位、企业(公司):
《2017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及2019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及2019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
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2017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及2019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顺利实施,切实维护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3号)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五政办通〔2015〕7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五华区人民政府依据2017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市及2019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明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红云街道办事处右营社区第三、四、五、六居民小组共177.05亩集体土地(以最终获批的勘测定界报告范围为准),西至虚宁寺,东至昆烟仓库,北至昆烟家属区,南至云南火电公司。
三、土地现状
2017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市及2019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红云街道办事处右营社区第三、四、五、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1.786公顷。其中,农用地 0.0231公顷,建设用地11.7629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详见《2017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及2019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四、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2017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及2019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需要用地”的规定,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五、征收主体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六、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使用权人。
七、限制行为
凡属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安置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抵押;
5.分户和户口迁入;
6.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7.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八、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
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
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华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五政办通〔2015〕 73号)规定执行。
九、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原则
1.按照省、市政府要求新启动征收安置项目应提高货币化补偿安置比例的精神,结合2017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市及2019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回迁安置房的实际,本项目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2.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启动公告发布后违法建盖或加层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3.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被征地拆迁的人员及单位应当办理水、电、气销户手续,或出具水、电、气销户委托,由部门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二)非住宅补偿标准
1.农村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等非住宅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下表。
类别 | 补偿标准 |
框架结构 | 900元/平方米 |
砖混结构 | 700元/平方米 |
砖木结构 | 500元/平方米 |
简易钢架结构 | 450元/平方米 |
土木结构 | 300元/平方米 |
简易结构 | 100元/平方米 |
2.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村民承包地上农作物参照《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五政办通〔2015〕73号)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同时结合"耕地上种植有经济林木,林地下套种农作物"的实际情况,项目征、占用土地除青苗补偿外,对于价值较高的经济林木及其他作物均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进行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非住宅补偿中涉及到其他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参照下表: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1 | 砖石围墙 | 米 | 280 | 标准围墙 |
2 | 土围墙 | 米 | 70 | 标准围墙 |
3 | 水井水池 | 个 | 500 | |
4 | 石挡墙 | 立方米 | 135 | |
5 | 自来水 | 户 | 250 | |
6 | 检修槽 | 平方米 | 400 | |
7 | 铁大门 | 道 | 1200 | 指院墙铁门 |
8 | 有线电视迁改 | 户 | 250 | |
9 | 居民电源电线 | 户 | 350 | |
10 | 电话移机 | 户 | 108 | |
11 | 太阳能 | 管 | 100 | 老式太阳能按300元/㎡计算 |
12 | 钢筋砼化粪池 | 立方米 | 500 | |
13 | 砖砌化粪池 | 立方米 | 300 | |
14 | 钢筋砼水窖、水池 | 立方米 | 500 | |
15 | 砖砌水窖、水池 | 立方米 | 300 | |
16 | 简易铁棚 | 平方米 | 150 | |
17 | 排水沟(有盖板) | 米 | 65 | |
18 | 排水沟(无盖板) | 米 | 40 | |
19 | 砖砌花台 | 米 | 40 | |
20 | 石灰池 | 个 | 500 | |
21 | 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45 | |
22 | 简易房 | 平方米 | 100 | |
23 | 灶台 | 个 | 300 | |
24 | 渡槽 | 立方米 | 400 | |
25 | 室外厕所 | 座 | 300 | |
26 | 烤烟棚 | 平方米 | 700 | |
27 | 三面光排水沟 | 米 | 180 | |
28 | 通车路面 | 平方米 | 200 | 指硬化路面 |
注:表内缺漏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或有特殊用途的房屋,由拆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第三方造价或评估公司进行造价或评估后,据实补偿,涉及管线迁改的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 |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用于出租的部分按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并一次性计发三个月。
十、社会保障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纳标准的通知》要求,已按“先保后征”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并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十一、其它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计提,具体分配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五政办通〔2018〕32号)规定执行。
(二)补偿执行过程中若青苗补偿标准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公布之日起项目按新标准执行补偿。
(三)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五)被拆迁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设施。
(六)被拆迁人必须自行交纳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
(七)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凡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若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2017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市及2019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红云街道办事处及昆明市五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
(十)本实施方案未涵盖的补偿细则,可按照实际情况,由各责任单位研究决定后经造价或评估等方式认定后补偿。
(十一)本项目成本包含但不限于本实施方案中提到的各项费用,最终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政府批示意见为准。
政策解读:《2017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及2019年度五华区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送审稿)》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