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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2103-388277 主题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0-05-12 16:33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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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2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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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五华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努力实现辖区内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预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3号)精神,结合五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的要求,改革现行的保障方式,采取政府合理补助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实现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让被征地人员人人享有养老保障,个个共享发展成果。

二、政策措施

(一)保障对象

五华区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2007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土地被征用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以及已参加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和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人员从其规定。

(二)参保办法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财政给予相应的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重复征地的不重复享受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以下情形予以补助:

(1)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2)本方案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逐年享受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3)被征地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记入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以下情形予以补助:

被征地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提供缴费凭证和被征地人员身份认证凭证后,逐年申请领取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

(三)衔接方案

已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应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方案,不按照本方案选择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统筹账户资金并入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个人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

1.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方案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为保障原待遇不降低,补足的一次性专项资金不可继承。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2.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3.为确保制度平稳衔接过渡,本方案实施之日已年满5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原被征地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按原标准和条件领取待遇,同时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在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

4.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领取附加养老待遇的保人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四)资金管理

1.失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

2.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制度,在政府统一征用土地时,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入库情况作为征地报批的重要要件。同时,积极动员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确保养老保障权益和土地征用同步落实。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改革工作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五华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组长:何跃龙(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施 荣(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马悦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琳(区财政局副局长)

肖薇(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胡依波(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袁春江(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副局长)

林成华(区审计局副局长)

王富强(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邵东明(区税务局副局长)

魏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

田静(护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马刚(大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学波(华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严俊(龙翔街道办事处宣传委员)

陈瑞廷(丰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徐红(莲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红艳(红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孔令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罗鹰(普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晓贺(西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各专项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分工协作,权责清晰,加强对口联系,负责收集分析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保审核、审核、参保补助、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的核定与支付,负责指导街道的具体经办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政府补助所需资金的划拨、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按照《昆明市被征地人员身份认定办法(试行)》的要求,负责牵头指导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工作;负责依据用地批文、征地协议等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金征收和清欠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审核,协同做好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做好资金收支及管理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负责提供辖区内涉及改革的居民人口基本情况,提供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性质、生存状况等详细信息,并配合做好改革期间的维稳工作。

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搭建,促进政府信息数据共享等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被征地人员所参基本养老保险的保费征缴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情况的调查和管理,建立基础信息台账,提供真实有效的人员名册;负责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公示等工作;负责受理各类咨询、查询和举报;负责做好具体经办服务工作;负责做好舆情防控,杜绝群体性上访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把握节点、分批推进。各责任单位要把握好待遇合并发放,存量参保人制度衔接,其他被征地人员参保登记等关键时间节点,紧跟全市工作推进节奏,按期分批推进改革工作。

(二)压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切实做好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身份确认、数据分析、补助条件查询、参保经办等工作。

(三)加大投入、提升服务。加大对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投入,满足信息系统开发和经办规范建设需要,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和经办队伍建设,有效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和效率。

(四)严格督查、确保实效。按照诚信、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及个人需要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负责,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当、审核把关不严而出现的问题,造成的资金损失、引发的矛盾纠纷,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个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成员单位应广泛开展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让惠民政策落地见效,让政策衔接平稳过渡。

本方案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解读:http://www.kmwh.gov.cn/c/2020-05-12/42738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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