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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2005-295538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5-12 09:22
名 称: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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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 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问题,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五华区、呈贡区和富民县开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于2008年制定出台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自2008年5月1日在全市全面实施以来,积极引导被征地人员参保,为解决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覆盖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为避免制度碎片化,国家和省提出进一步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要求。

(二)政策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3号)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 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

《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2007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土地被征用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按《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已参加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保障方式

《实施方案》明确,被征地人员不再按原办法参保和核定计发待遇,由其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核定计发待遇。这一规定包含了三点:一是《实施意见》开始执行,不能再按原办法办理参保,新参保人一律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按原办法参保的人员要衔接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加以保障;三是对于被征地人员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其自愿选择。

五、重要意义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3号)文件要求

二是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取消为被征地人员单独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做法,将被征地人员纳入国家确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制度中加以保障,消除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既是我市落实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平、统一、规范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三是保障被征地人员养老权益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降低了被征地人员的参保门槛、扩大了参保覆盖面,让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都可以享受参保补助政策,将帮助被征地人员获得更高的养老待遇水平,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让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确保专项资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市自2007年开始筹集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改革完善政策后,专项资金用于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发放政府补助,既提高了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发挥专项资金的保障效能,又解决了专项资金统筹层次低、不可持续等问题,有效促进了制度的健康平稳运行和专项资金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文件:http://www.kmwh.gov.cn/c/2020-05-12/50152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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