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社保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0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缴业务范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二、延缴报备方式
受疫情影响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不见面”办理的方式向五华区社保局基金征缴信息管理科报备延期缴纳养老、工伤保险费(报备函详见附件),并按规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缴费相关事宜。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
三、申报业务正常开展
参保企业在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正常申报。延缴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退休人员,企业应正常申报人员退休。
基金征缴信息管理科联系方式:
电话:0871-63585726;
传真:0871-63585726 。
附件: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报备函
昆明市五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附件: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报备函
五华区社保局:
因受疫情影响,我单位缴纳__________保险费出现困难,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 措施的意见》(云政发〔 2020〕4号)的相关规定,延期缴纳保险费,我单位将按规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缴费相关事宜。
特此报备。
报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所属税务部门: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