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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1906-282973 主题分类: 2019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6-18 11:36
名 称: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政协五华区九届三次会议第19D15号提案的答复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政协五华区九届三次会议第19D1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6-1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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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剑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在建设项目竣工前,先由区劳动监察大队核查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核查无欠薪行为后,出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住建部门再进行竣工验收。

我局协同各协办单位将相关政策及开展工作回复如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目前执行的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中第五条规定,工程完工后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住建部的《规定》中将“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列为工程竣工验收的要件。

2017年12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昆明市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完善欠薪源头治理机制”中提出了关于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的措施:严格施工许可与竣工验收管理。强化施工许可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登记备案时,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建设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用工管理、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及施工现场“双公示”四项制度的情况出具意见书,对于制度不全,落实不力,工资仍未足额支付到位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竣工验收登记备案等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住建部的《规定》中已将“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列为工程竣工验收的要件,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部门,我局与区住建局接洽协商后,正在草拟《五华区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将对“五华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进行明确细化。同时,形成正式上报文件,上报区政府进一步完善欠薪源头治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感谢您对五华区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陈军龙   0871-63588929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5日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人社〔2019〕50号-关于对政协五华区九届三次会议第19D1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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