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www.kmwh.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5177-202103-388936 主题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8-12-05 13:29 废止日期:
文号: 关键字:
名 称: 中共五华区委办公室 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及 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五华区委办公室 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及 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5 13:29
字号:[ ]

中共五华区委办公室 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党委(党工委、党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企事业单位:

《五华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五华区委办公室

                                                                           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五华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昆明市和云南滇中新区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昆政发〔2018〕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五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委、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落实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先。


第二章 区委、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 区委工作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市的安排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区环保局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厘清和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三)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

第五条 区政府工作责任:

(一)对管辖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三)组织全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环境准入,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等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科研等政策,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奖励机制,畅通公众反映生态环境问题渠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完成情况,接受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奖惩制度。

(六)对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水源涵养区域等予以保护。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七)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城乡人居环境行动计划工作,统筹建设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加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工作力度,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八)切实采取措施,保持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红线区域。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九)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隐患。

(十)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健全生态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工作责任:

(一)督促管辖区域企事业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隐患巡查、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及时处置,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各有关部门查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组织管辖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抓好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和林业管护、村庄绿化,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配合上级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工业企业、畜禽水产养殖、植物病虫害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和耕地保护、土壤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三)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指导社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相关工作,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区委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七条 区纪委监委工作责任:

(一)对区政府、区环境保护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党纪国法等行为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二)负责追究在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中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

(三)会同区委组织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会同区环境保护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第八条 区委组织部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二)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选拔的重要依据。检查督促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履职情况。负责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人才,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队伍素质。

(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区环境保护局、区纪委监委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日等干部培训计划,保障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课时数。

第九条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工作责任:

(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市的工作部署,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加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的宣传力度,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提高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的自觉性和有效性,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履行。

(三)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反两面典型宣传教育,营造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风气和社会氛围。会同区环境保护局统一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条 区委编办工作责任:

(一)配合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执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机构编制保障。

(二)适时调整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


第四章 区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区环保局工作责任: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配合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严格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减排、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淘汰锅炉目标任务、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强制性清洁生产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有关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意见。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政府要求,拟定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五)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六)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配合水务、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区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拟定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技术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发布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区政府委托,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区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

(十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指导和管理,做好处置过程中生态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区卫计局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十六)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十七)会同水务(滇管)等部门做好入滇河道的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十八)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会同农林、国土等部门共同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工作责任:

(一)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参与拟订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

(二)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能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协调能源、交通、建设和发展改革中的突出问题,监测可再生能源,协调实施循环经济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采取措施,加大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提高管辖区域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四)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融资渠道。

(五)组织能源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技术。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形成机制。

(六)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理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

(七)加强低碳协调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节能减排工作。配合区环保局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八)负责监管重大能源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九)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价格运行分析,制定并实施控制价格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贯彻落实《昆明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配合市级制定征收城市环境卫生方面收费标准。

(十)监管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十一)监管燃煤发电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及环境保护电价执行情况。

(十二)依法依规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 区经贸局工作责任: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二)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完成省、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协调各有关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施淘汰。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贯彻国家、省、市政策法规,按权限办理有关工业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六)依法会同等相关部门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七)负责协调供销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配合发改等部门推动油品升级,配合区环保局推动油气回收工作。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工作责任:

(一)配合区环保局积极推进绿色学校创建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十五条 区科信局工作责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研经费的投入,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撑、科学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和创新,加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公安五华分局工作责任:

(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刑事执法,支持、配合环境保护、滇池管理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督办涉嫌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参与环境污染突发案件联合调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和参加联动执法联席会议等执法衔接工作。

(二)依法会同卫生计生、安监、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保卫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准运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处置收缴的各类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并将处置情况抄送区环保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依法会同区环保局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会同区环保局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对机动车不按规定鸣笛和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进行监督管理。

(五)预防、制止和侦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案(事)件。

(六)负责国家、省、市、区确定的重点供水系统、重要水利设施和枢纽的治安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发生在管辖水域内治安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管辖区域水上及渔政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管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查处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违法行为。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工作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重要内容,会同区委宣传部和区环保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民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

(二)依法加强管辖区域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大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工作责任:

(一)依照各级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及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要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城乡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经费支出。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拟定并会同区环保局协调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生态环境的转产、拆迁、关闭等措施。

(三)会同区环保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生态补偿试点,组织实施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实现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四)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配合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执行和落实国家和省、市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六)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七)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

(八)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协调监管部门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九)协调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并为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条 区人社局工作责任:

(一)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情况纳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指标体系。

(二)会同区组织、纪委监委和区环保局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区政府确定的生态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三)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土五华分局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管辖区域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

(二)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符合国家、省、市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条件下,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手续。

(三)监督、指导责任主体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防治地质灾害,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

(四)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配合环境保护、农林等部门共同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住建局工作责任:

(一)全力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建立健全绿色建筑监管体系和标准体系并实施。

(二)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扬尘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范设置施工围挡。强化施工扬尘防治措施,配合环保、城管部门做好施工噪音的防治工作。严格落实“三池一设备”,工作出入口进行硬化,所有驶出工地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不得拖带泥土上路;禁止密闭遮盖不严、泼洒滴漏的工程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现场;加大对施工现场管理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协调,坚持巡查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三)严格按照国家绿色施工的相关规范,推行绿色施工。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对全面推行建筑工业化、预制构件装配式项目,施工现场节能环保示范效应较好,有效减少施工造成的扬尘、建筑垃圾和水污染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四)加大对建筑工地包括扬尘治理等文明施工不力的处罚力度,对文明施工控制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逐步将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质量安全业绩信用评价范畴,纳入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对造成污染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处罚,要与个人诚信记录、执业注册资格挂钩。

(五)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推进天然气利用。贯彻燃气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燃气发展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的项目审查。

(六)根据区环保局的预警通报或协查函,依据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相关单位应暂停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后续住建审批手续,协助区环保局阻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工程项目的继续建设行为。

(七)按照“管住当前、消化过去、规范未来”的思路,规范农房建设管理。编制和完善绿色环保的民居设计方案和通用图,并加大推广应用力度,逐步实现农村民居人畜分离、厨卫入户。

(八)贯彻施行国家、省、市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管辖区域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订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编制防震减灾文件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需要。

(九)配合环保、气象、农林、水务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气象变化、地震、洪涝等次生灾害的监测,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二十三条 区城管综执局工作责任:

(一)负责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市场监管方面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逐步纳入并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负责职责范围内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登记、拟办、督办及反馈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协调,坚持巡查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三)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督促、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在前期违法建筑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摸清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底数,掌握违法违规建筑名称、类型、建设时间、位置、面积、违建业主、原因等情况,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建立详细台账。在此基础上,绘制完成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地图,梳理表格化系统,准确界定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同步开展整治拆除工作。采取卫星图片对比、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绘制完成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地图。严控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增量,逐步处理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存量,形成环境综合整治长效工作机制。

(四)督促各街道整治“门前三包”落实不力的乱象。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定人、定时、定路、定责,建立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的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大对“门前三包”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切实加强对商家、经营户落实“门前三包”情况的巡查、考核、评比,不断提高“门前三包”的签约率和履约率。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协调,对违反“门前三包”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监督、管理、服务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力的街道和社区及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问责。

(五)配合各街道及各环境综合整治职能部门全面开展车站、广场公园、公共厕所、饮食摊点、集贸市场、街巷院落、河道沟渠、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和铁路沿线、各(高速)公路入城段、轨道交通站内外等重要窗口单位的环境整治,创造干净卫生整洁的城市环境。开展城市治脏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六)整治渣土泼洒污染严重的现象。强化施工工地、运输路线、消纳场“两点一线”管理。对未经审批擅自运输处置、未按规定密闭运输、或运输过程出现滴漏泼洒污染路面等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执法查处。要求所有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定期组织执法力量开展以未经审批擅自运输处置、运输车辆“滴洒泼漏”污染路面、违规倾倒等为重点的整治行动。加强对建筑工地、主次干道、消纳场主要出入道路的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区环卫处工作责任:

(一)指导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其衍生物处理规划,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城市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境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核和监督,检查指导垃圾处置业务和环卫设施的规范管理。

(二)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健全完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创造优良的城乡人居环境。

(三)大力开展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推进城乡环卫作业精细化管理,推进道路清扫保洁工作从单一的人工清扫保洁向“高压冲洗 机械清扫 人工保洁”新工作模式转变。

(四)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试点,加强路面清扫扬尘污染控制,加大城市道路人工保洁与机械化清扫相结合等低尘作业,加大城市道路冲洗、保洁和机械化清扫力度,逐年扩大道路冲洗和机扫保洁范围,达到《昆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要求。

(五)按照“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干净无味、使用免费、有效管理”的要求,加强公厕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加快推进公厕建设。

第二十五条 区网格化指挥中心及区热线办工作责任:

负责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督、协调指挥、检查督办、考核评价工作,逐步实现与环境综合整治各职能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负责“12319”呼叫业务的分解、下达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在内的城市管理问题的派遣指令、责任认定、跟踪督办及相关工作。负责对12345市长热线交办及110指挥中心转办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在内的城市管理问题进行派遣、协调处置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区水务局(滇管)工作责任: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入滇河道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及综合整治方案。

(二)落实入滇河道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并组织考核涉及部门完成滇池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情况。

(三)依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负责对涉及滇池保护工作的滇池三级保护区内有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四)根据授权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业、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林政、城市排水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滇池管理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协调、督促有关滇池治理、管理部门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五)负责滇池保护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参与滇池保护治理项目的审查确定,组织开展或参与滇池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工作。

(六)组织滇池治理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七)负责滇池保护治理的对外宣传及新闻通报工作。开展滇池保护的各类基层宣传教育活动。

(八)负责入滇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滇池流域河长制的组织实施。

(九)配合规划部门,推广实施《昆明市滇池流域地区“多规合一”规划》,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空间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十)会同环保、规划、办事处等部门做好滇池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并实施管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务发展规划。指导辖区内重要流域、区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节约保护。

(十二)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强化地下水取用水监管;加强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方案,严格实行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制度。

(十三)依法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十四)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指导辖区内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五)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措施、方案和相关规定;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及综合治理;会同区环保局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督管理,协调查处集中式饮用水源重大违法事件。

(十六)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督促指导计划用水管理及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开展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指导推进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十七)牵头落实河长制。加强江河、湖库等水域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规划五华分局工作责任:

(一)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等原则,合理控制城乡建设规模,优化城乡功能布局和空间形态,并在城乡规划工作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控制要求。

(二)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法定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按照统一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会同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开展“多规合一”工作,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协调。

(四)完善“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信息平台,确保各类控制线的一致性,同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项目落地实施。

(五)会同环保、水务(滇管)等部门做好滇池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园林绿化局工作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等有关园林绿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监督和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建设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完成国家、省市复查。组织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三)保证管辖区域园林绿化用地。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进行审批。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规划的审查和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四)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市域范围内园林绿化重大项目立项审查。按照规划审核程序,协同规划五华分局对公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五)负责管辖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管理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砍伐、移植。

(六)负责管辖区域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涉及园林、园艺的苗木、花卉生产等工作。

(七)保护管辖区域内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资源,对服务质量和资源保护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指导包括民办公园在内的公园建设和发展。

(八)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安排的园林绿化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区交运局工作责任:

(一)编制管辖区域县级以下公路的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二)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上报交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组织实施五华区县级以下公路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生态环境,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会同公安、环保、卫计、安监等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五)依法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农林局工作责任:

(一)指导农业生态保护工作,鼓励农业生物质产业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发展农业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鼓励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二)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三)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管理涉农外来物种,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配合环保、水务等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推广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指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农业节能减排项目。指导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大力度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

(五)拟订和实施管辖区域林业发展规划,负责对辖区林业(含国有林场、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荒漠化防治和湿地保护工作。组织人民群众开展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六)加强林产品产地森林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做好石漠化治理林业工程项目建设。

(七)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八)建立健全管辖区域内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长效工作机制,完成国家、省、市复查。

第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工作责任:

(一)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经区环保局提请,依法办理企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及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登记、备案信息予以公示,和各相关部门及时交换并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三)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抽查。

(四)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配合区环保局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用于环境检测方面,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六)配合区环保局完成淘汰锅炉目标任务。

(七)加强有机溶剂产品的质量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家限值标准。

(八)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销毁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文体旅游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

(二)在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中,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三)在旅游开发和经济活动中,积极配合国土、园林、农林、水务(滇管)、环保等旅游资源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联合环境执法部门对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交相关环境执法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卫计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质监测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饮水型疾病及经水传播的传染病流行,指导做好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二)配合和支持区环保局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指导和管理,做好处置过程中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配合和支持区环保局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五)建立健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工作机制,完成国家、省、市复查。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的合法、合规、效益等情况,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五条 区税务局工作责任:

(一)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第三十六条 区安监局工作责任:

(一)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烟花爆竹销售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安全整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第三十七条 区统计局工作责任:

(一)把区环保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前提供的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等工作。

(三)按照省、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编工作要求,开展自然资源负债表编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工作责任:

(一)依据法定程序和职责,做好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二)积极配合区环保局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区气象局工作责任:

负责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订气象干预应对措施;联合区环保局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配合区环保局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条 区城改局工作职责

负责职责范围内拆迁工地、收储地块扬尘防治和文明施工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工作责任: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园区规划,明确园区产业定位;新建园区编制规划环评;建设完善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监管。


第五章 审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区法院工作责任:

(一)发挥人民法院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环境侵害诉讼案件。依法审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监督区环保局依法行使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职权。

(二)依法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三)依法审理环境刑事诉讼案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第四十三条 区检察院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

(二)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三)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第六章 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工作责任:

(一)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取得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费。依照《关于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并鼓励试点外的企业积极投保。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区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和接报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四十六条 区环保局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主要包括:

(一)开展污染源普查,掌握管辖区域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

(二)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完善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环境事件。

(四)安排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需设备的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和导引图。

(五)加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工作。

第四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区环保局备案。

(二)加强应急能力制度建设,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区环保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委、区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环保局。

(二)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

(四)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五)调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第四十九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三)按照规定成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区环保局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突发环境事态发展和相关数据,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五)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流域下游或另一行政区域危害的,应及时通知流域下游或另一行政区域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准备,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六)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受损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对受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


第八章 工作责任要求


第五十条 区委、区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实际工作,精心组织实施,构建生态文明建设大格局,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五十一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区委、区政府及相关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区委、区政府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规政策要求,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区委、区政府制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并向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6〕4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0〕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环境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问责。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五华区环境保护局承担。

第五十五条 以上部门工作责任涉及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的,以机构改革后确定的三定方案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政策解读


解读《五华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根据《昆明市和云南滇中新区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昆政发〔2018〕8号),制定了《五华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 《规定》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昆明市和云南滇中新区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昆政发〔2018〕8号),结合五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规定》主要内容

一共分为9个部分:

1. 总则;

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先。

2. 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包括党委、政府和10家街道办事处工作责任。

3. 党委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包括区纪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文明办)等4家党委部门的工作责任。

4. 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包括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经贸局等29家政府部门的工作责任。

5. 审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包括区法院、区检察院工作责任。

6. 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7. 应急管理;

包括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以及当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8. 工作责任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9. 附则。

政策解读;http://www.kmwh.gov.cn/c/2018-12-05/3300252.shtml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备案号:滇ICP备05009273号-1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35123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