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五华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解读《五华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根据《昆明市和云南滇中新区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昆政发〔2018〕8号),制定了《五华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 《规定》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昆明市和云南滇中新区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昆政发〔2018〕8号),结合五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规定》主要内容
一共分为9个部分:
1. 总则;
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先。
2. 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包括党委、政府和10家街道办事处工作责任。
3. 党委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包括区纪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文明办)等4家党委部门的工作责任。
4. 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包括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经贸局等29家政府部门的工作责任。
5. 审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包括区法院、区检察院工作责任。
6. 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7. 应急管理;
包括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以及当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8. 工作责任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9. 附则。
原文链接:http://www.kmwh.gov.cn/c/2018-12-05/5020557.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