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办通(2018)38号关于印发五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五政办通〔20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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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局办、各直属机构、企业(公司):
《五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五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目标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5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及报送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级别
4.3 特别重大级
4.4 重大级
4.5 较大级
4.6 一般级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新闻报道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善后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
7.3 解释部门
7.4 生效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和谐五华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五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雹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和坚持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 抗旱用水以我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和生态环境;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8 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害的发生、发展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4.9 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要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4.10 严肃防汛抗旱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各类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1.5 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江河、水库、城市和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重要位置和场所度汛安全;做到发生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垮坝、不涝地,城市不进水、不死人;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奋力抢险,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防旱抗旱措施,科学调度水源,解决供水矛盾,最大限度降低干旱造成的损失。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区政府设立五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指 挥 长:李克武区政府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乔兵区水务局局长
副指挥长:范圣伟区武装部部长
向阳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政府目督办主任
祁俊区住建局局长
李进安区农林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住建局、区农林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应急办、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交运局、区经贸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农林局、区文体旅局、区科信局、区环卫处、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区国投公司、区气象局、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五华消防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三、四、六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组织领导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防汛工作的法规、政策,执行上级指令;组织制订全区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汛工作计划;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下达和执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检查防汛备汛各项工作;督促、检查清除河道行洪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和组织业务培训,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服务;及时掌握汛期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统计上报洪涝灾情;组建落实抢险队伍,调配抢险力量及防汛物资。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督促辖区水利工程管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在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和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联防指挥部,负责本工程和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要立即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说明出险的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按照抢险方案进行抢护。当险情威胁河道沿岸、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呈请区政府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突发事件预案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5 成员单位职责
2.5.1 区水务局职责:负责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项工作,督促指导各水管单位对水库、坝塘、水池、水窖等水利设施的增蓄保蓄工作,确保对水资源的合理调度,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做好灌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负责做限全区七座小(一)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加强在建涉河、沟渠、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做好清淤、除障工作;负责做好全区防汛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2 区委宣传部职责:负责积极配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完成相关新闻宣传工作。结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强化对我区防汛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及自有信息刊发平台向社会广泛宣传防汛应急抢险工作;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3 区武装部职责:负责组织民兵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抢险及疏导;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4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防汛责任,汛前对其所提供服务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水淹房、严重破损房屋、地下车库等进行登记造册,并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对直管公房及院内下水道的检查、维修,切实做到不倒、不塌,排水畅通,并准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民房、防汛物资,一旦发生灾情,及时组织抢险队伍排危抢险;配合开展好对区内单位自建房、私房的检查,督促房主搞好维修;做好在建工程防洪排涝安全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度汛计划,清除施工建筑垃圾,确保河道、沟渠、排水管网行洪畅通;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5 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负责做好全区防汛应急抢险救灾的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6 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职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应急抢险物资以及破坏防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组织警力参与应急抢险,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7 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职责:负责加强对周边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指导工作;及时调查评估因山洪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指导相关应急和治理措施建议,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8 区气象局职责:负责发布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等气象信息;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降雨、气温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9 区市场监管局职责:负责在汛前、汛中组织人员督促市场开办方、管理方对辖区内的市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市场开办方、管理方对市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清淤疏挖,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10 区财政局职责:负责防汛救灾资金的筹集调拨;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11 区审计局职责:负责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物资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12 区教育局职责:负责在全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开展防汛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师生自觉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发生内涝淹水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水,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督促各学校保证内部排水管网的畅通,发现外部排水管网不畅通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疏通;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13 区发改局职责:指导防汛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等项目的投资计划安排及立项审批,对相关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14 区交通运输局职责:组织好交通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做好公路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负责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清除公路碍洪建筑设施;协调运送防汛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及时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15 区经贸局职责:负责协调防洪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16 区民政局职责:负责灾区防汛救灾物资管理储备及救济工作;妥善处置安抚灾区灾民,并制定灾后重建计划;适时组织发动社会进行防汛救灾捐赠;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17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责:负责组织调动城管力量,配合做好防汛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对全区临时、违章建筑拆除时,保证下水道和落水口畅通,对占压在重要泄洪河道上的临时、违章建筑要在雨季前先行拆除;监管、指导辖区内渣土场做好防汛各项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18 区卫计局职责:负责配合加强水源消杀菌工作,确保水质安全;负责储备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在灾害发生时,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进行救护及治疗工作;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19 区园林绿化局职责:负责做好树木管养维护,防止洪灾后树倒、断引发建筑物损坏、供电、通讯线路中断及交通阻塞等事件发生;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20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加强对水电站、非煤矿山等重要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21 区环境保护局职责:负责做好水源水质监测、生态环境保护、灾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22 区农林局职责:负责统计全区作物受灾情况;加强防汛物资储备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人员开展抢种抢收、农作物和牲畜受灾情况统计工作;做好辖区林业及林场的防汛工作;组织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做好面山植被恢复等项目监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防汛各项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23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督导辖区内各旅游景区、游客防汛安全工作;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24 区科信局:负责指导城市防汛信息化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抢险应急通信等工作;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25 区环卫处职责:负责做好环卫设施的防洪工作和垃圾、粪便清运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对雨季化粪池浸水造成污染、城区主要街道低洼积水等事件进行处理;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26 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消防大队职责:负责预备抗旱送水车辆,配合做好抗旱时期送水工作;提前统计好送水车辆情况,做好车辆日常养护工作,确保抗旱送水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发生水淹事件时的排水准备及实施工作;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27 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的防洪安全。加强汛期安全检查,确保排水管网行洪畅通;确保不因项目实施过程中,防汛措施不到位,造成片区水淹;项目规划建设中,应配套防洪排水设施,以保证项目及周边长期防洪安全;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28区国投公司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的防洪安全。加强汛期安全检查,确保排不管网行洪畅通;确保不因项目实施过程中,防汛措施不到位,造成片区水淹;项目规划建设中,应配套防洪排水设施,以保证项目及周边长期防洪安全;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全区七座小(一)型水库的安全管理。
2.5.29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三、四、六大队职责:根据救灾工作需要,保障道路畅通,视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负责参与救灾机动车辆的停放指挥;保障救灾工作中的指挥车辆、后勤保障车辆的快速安全通行;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30 各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做好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做好辖区内汛情旱情统计上报工作;加强辖区内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抗旱供水水源的统筹调配、群众用水纠纷调处、落实抗旱自筹经费、组织送水、救灾救济等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易淹积水片、老旧小区低洼区、下穿隧道、地下车库、地下室等防汛检查、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做好小(二)型水库、坝塘、小水池、小水窖蓄水工作;督促本辖区内的公共户、私房业主对所属房屋进行汛期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水库、坝塘的安全度汛工作,确保水库、坝塘的安全运行;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排水河道、沟渠、管网的清疏;严格落实防汛抗旱工作网格化;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31 其他各成员单位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的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在本行业领域内参与抗旱送水工作,强化本行业领域内企业、单位的汛期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根据防汛抢险及抗旱需要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及报送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中期、短期、短时和临近天气预报,雨情、水情及水情预报信息。区气象局要加强对水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水库管理部门要做好洪水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江河、湖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湖泊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湖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堤防设施的运行状况。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防建筑物出现险情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同时在1小时内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和措施。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续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2)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定期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发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同时在1小时内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续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城市排水工程信息。当城市排水设施出现险情时,排水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同时于1小时内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和措施。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续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和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灾情发生后,区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主动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灾情况。抢险救灾期间一日一报,必要时按照要求加报。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区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旱情及发展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需水、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缺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旱情急剧发展时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加报,特大旱情3日一报;严重旱情5日一报;中度旱情和轻度旱情旬报。
3.1.5信息报送和处理
(1)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随后补报详情。
(3) 经本级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纳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办应组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排水设施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城市排水事故应急方案。
(5)物料准备。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种类,在防汛重点区域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
(6)通信准备。保证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利用多种形式,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设施、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洪水预警
根据江河水文预报、水库适时工情及洪水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职权适时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3.2.3 山洪灾害预警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落实值班巡逻制度。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干旱灾害预警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防汛、抗旱预案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和修订防御水库、江河、湖泊防洪预案和区域内的抗旱预案,主动应对洪水、干旱灾害。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应急供水方案。
(3)各类预案经区政府批准,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进入汛期、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2 水旱灾害发生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3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应急响应级别
按工程险情、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3 特别重大级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级响应。
(1)当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
(2)当工程出现溃坝、特大级险情时;
(3)当辖区发生12小时降雨量达到100mm以上的特大暴雨时;
(4)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6)发生极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4.3.2 特别重大级响应行动
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召集成员单位会商,启动防御本级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协调并调动全区资源参与救灾工作。区政府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重大级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1)当重要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
(2)当工程出现重大级险情时;
(3)当辖区发生12小时降雨量达到70mm以上的大雨时;
(4)发生死亡5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
(6)发生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4.4.2 重大级响应行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相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较大级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1)当重要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的较大洪水;
(2)当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时;
(3)当辖区发生12小时降雨量达到50—70mm雨水时;
(4)发生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6)发生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4.5.2 较大级响应行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适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办,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6 一般级
4.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级响应。
(1)当重要江河发生5年一遇的较大洪水;
(2)当工程出现中度险情时;
(3)当辖区发生12小时降雨量在50mm以下雨水时;
(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5)发生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4.6.2 一般级应急响应行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测和对抢险救灾工作的指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抢险救灾,并将情况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区应急办,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对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本预案的基础上制订单(专)项预案,进一步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4.7.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请示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7.2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水务、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域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7.3城市内涝积水灾害
为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各部门、各单位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相互支持的原则,认真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发挥专业抢险应急队伍职能。
(1)当辖区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mm以上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组织防汛应急机动抢险队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及时上岗到位,依据各职能职责,采取下排、上拦、中抽等措施,迅速降低水位,及时转移受灾群众,疏导交通,维护治安,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保障,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2)当辖区12小时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组织防汛应急机动抢险队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及时上岗到位,依据各职能职责,采取下排、上拦、中抽等措施,迅速降低水位,疏导交通,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3)当辖区12小时降雨量达到70mm以上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组织防汛应急机动抢险队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及时上岗到位,按照职责职能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内涝点除涝排险,清除行洪障碍,疏导交通。
4.7.4 工程险情
(1)当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险情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将溃坝和水闸将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转移下游群众,减少损失赢得时间。
(4)当城市排水突发事故发生时,排水设施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排水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7.5 干旱灾害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 特大干旱
①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②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报区政府批准,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2)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报区政府批准,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指挥机构备案。
④督促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3)中度、轻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8 指挥和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城市内涝以及防洪工程或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险情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政府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决策。
4.9.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 处置水旱灾害、城市内涝以及防洪工程或城市排水设施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使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抢险人员应按要求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4 对转移的群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5 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区域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伍,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组织区属各有关部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区委宣传部,依权限统一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灾情信息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共同审核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对实施应急处置的事件,要做出专项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由通信部门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江河、湖泊堤防险工险段、水库和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防汛机动抢险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③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协调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应当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及时调配用于抢险、救灾的车辆。
5.2.5 医疗保障
区卫计局要做好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帮助进行紧急救治、防疫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要做好水旱受灾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
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区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灾害区域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较大灾害区域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③区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④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同时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备用应急水源。
(2)物资管理调拨
①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调令进行调拨。
②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
5.2.8 资金保障
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年度财政预算应安排防范和处置水旱灾害的有关经费;加强对应急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开展水旱灾害的保险业务,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灾害事故保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探索设立全区水旱灾害救助基金的机制。区级财政对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义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2)防汛抗旱期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要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3 技术保障
5.3.1 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
(1)建立水库及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防洪调度制度,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2)逐步建立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3)建立全区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立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区抗旱形势和做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权限审批后,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请示。
(2)当江河、湖泊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权限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重要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请示。
5.4.2 培训
(1)区防汛抗旱培训工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专业抢险队伍应当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区域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善后工作
6.1.1 区民政局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中,保障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区卫计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1.3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区水务局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接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水务局负责管理,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专项预案和单项预案。其他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城市排水应急预案,经管理单位编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市防汛办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
区政府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7.4 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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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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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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