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促进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昆明市五华区促进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推动、促进城乡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根据《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力度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劳动年龄段(男18-50周岁、女18-45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并具备培训所需的文化基础的无业、失业残疾人,参加区就业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照《关于促进五华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办法(试行)》(五残发〔2009〕65号)申请培训费用补助,原则上每名残疾人
最多享受3次培训补助,且每次申请补助的时间间隔必须在
一年以上。
第二条 在职残疾人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取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收费发票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和从事岗位的证明,给予中级不超过400元、高级不超过600元培训费补贴(享受上述培训费补贴最多不超过2次)。
第三条 鼓励开展创业导师帮扶制度。经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站认可,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与积极创业的失业、无业残疾人签订《结对帮扶协议》,对失业、无业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等创业帮扶,每开业一人,一次性给予创业导师不超过600元/人的培训补贴。开业成功的失业、无业残疾人,自开业之日起,持续经营满6个月后,可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站申请创业扶持,具体扶持标准按照《昆明市五华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五残发〔2010〕74号)执行。
第四条 具有培训资质机构联系用人单位,结合单位需求对残疾人开展定岗、定向培训后,单位新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300元/人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用人单位安置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残
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劳动合
同,给予单位一次性400元/人奖励。
第六条 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中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给予单位一次性400元/人奖励。
第七条 用人单位吸纳应届大中专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给予单位一次性400元/人奖励。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智力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
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给予单位一次性400元
/人安置补贴。
第九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继续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给予如下奖励政策:
1、按规定履行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并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站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每超1.5%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每超一人3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福利企业除外),安排残疾人人数达10人以上,按同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名人员岗位工资补贴。
第十条 鼓励我区各类职介机构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层组织机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成功介绍本区城乡残疾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安置1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残疾人后成功推荐安置其在正规单位实现就业、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推荐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和发展盲人保健按摩业。凡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个体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600元,同时可继续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安置残疾人一次性达10人及以上的单位,确实需要为残疾人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 以上各项奖励补贴对象为五华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和安置本区户籍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经费渠道及办理程序。
以上补贴、奖励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培训方面的补贴从残疾人培训经费中列支,安置就业方面的奖励从残疾人就业扶持经费中列支)。
第一至三条补贴的申请,残疾人凭《五华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补助审批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收费发票、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和从事岗位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残协申请,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站复审,报区残联审批。
第四至十一条补贴的申请,单位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五华区扶持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残疾人证、残疾人身份证、劳动合同书、为残疾人购买社会保险的凭证原件复印件,由单位向驻地社区残协申请,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站复审,报区残联审批。
第十二条补贴申请,除提供第四至十一条补贴申请的资料外,还需提交改造计划书、改造前后对比资料和改造材料的正规发票原件、复印件,由单位向驻地社区残协申请,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站复审,报区残联审批。
第十五条 各社区残协、街道办事处残联,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核,严禁骗取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奖励及补贴资金,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五华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五华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补助审批表
2、五华区扶持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