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五华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7年印发的《五华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五办通〔2017〕3号)因部分内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施行内容,且多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当前工作实际,故决定废止该文件,现作如下解读:
一、废止理由
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2017年区委宣传部牵头草拟了《五华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经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等后,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了《五华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五办通〔2017〕3号),发文后报市政府办政策法规处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五华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五办通〔2017〕3号)中“第八条 鼓励文化产业重点企业、特色项目加快发展。(三)对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入驻我区的,可以实行“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扶持。”“第十一条 鼓励特色文化产业做大做强。(三)鼓励多功能实体书店发展。实体书店经营主体为五华区注册文化企业,书店营造优质阅读空间达300㎡以上,建设成为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聚会休闲、创意生活等功能于一体的复合式文化场所并面向市民免费开放的,按其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十二条 申报扶持奖励的文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申报企业为在五华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文化企业必须为在五华区境内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等条款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因此,《五华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五办通〔2017〕3号)已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当前工作实际,故决定废止该文件。
二、废止依据
1.《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3.《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 号)
三、废止流程
已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就废止该文件征求了专家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了意见征求。经过论证,参会的5名专家均同意废止该文件,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策等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