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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2605-109292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5-28 14:30
名 称: 五华普吉金川路10号附1号工地“4·1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五华普吉金川路10号附1号工地“4·1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6-05-2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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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洁涛      审核:余俊      终审:胡波


按照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了五华普吉金川路10号附1号工地4·1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以下简称:“4·10”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形成本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一)评估工作组

2024220日,五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普吉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评估工作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该起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二)评估工作过程

评估工作组秉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精简效能原则,严格对照事故调查报告,综合运用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和走访核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期间,工作组听取了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及云南水电志达昆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汇报,详细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了事故现场情况。评估工作组会同专家组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找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工作的不足,最终形成评估结论。

(三)关于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五华区应急管理局已对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五华区应急管理局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五华区应急管理局已对云南水电志达昆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五华区应急管理局云南水电志达昆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及云南水电志达昆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已全额缴纳罚款

5.云南水电志达昆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涉事驾驶员许XX,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已移交公安分局立案处理。

二、责任单位对事故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情况

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及云南水电志达昆明混凝土有限公司加强了施工领域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同一工地两家以上单位同时作业的,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各类隐患及时消除。

三、总体评估意见

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及云南水电志达昆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严格按照“4·10”事故调查报告中整改和防范措施,针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加强“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教育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把安全风险挺在事故隐患的前面、把事故隐患挺在事故的前面,严防安全风险演变酿成事故。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持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安全技能、应对和处置突发状况的能力。

四、评估结论

评估组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针对“4·10”事故的发生原因及事故后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开展评估工作。经评估,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及云南水电志达昆明混凝土有限公司已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持续加强作业现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危险作业场所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五华普吉金川路 10 号附 1 号工地 “4・10”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所涉行政处罚已全部执行到位,涉事相关责任追究依法推进;事故责任单位已完成事故暴露问题整改,逐项落实防范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现场安全管控、教育培训、隐患治理、交叉作业及车辆作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符合事故整改评估要求。


五华区4·10”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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