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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2601-105527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1-09 15:03
名 称: 五华莲华银鹏科技有限公司“6·11”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五华莲华银鹏科技有限公司“6·11”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1-0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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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洁涛      审核:余俊      终审:胡波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5611日,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教场北路442号,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华区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了6·11”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经调查认定,6·11”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夏XX(死者)安全意识不足、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而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12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1298XXXX,法定代表人为万XX,注册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80807XXXX,系银鹏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XX,系本次事故死者。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50416XXXX,住址: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611日,夏XX、张XX、赵XX、雷XX四人在教场北路442号四楼楼顶做防水工程,施工方在室内显示屏后搭建了一个金属支架(铁质脚手架)作为施工人员作业平台,该金属支架未装设绝缘保护及接地设施。当日中午12时许,张XX从楼顶下楼时随身佩戴的铁水壶碰到金属支架使其有触电感,他随即向工友反映有漏电现象,并佩戴雷XX递送的橡胶手套后安全下楼。夏XX(死者)听到后不相信有漏电情况,仍在未佩戴绝缘手套的情况下直接触碰金属支架下楼,导致其不慎触电仰挂在支架上。其余三人见此情形立刻通知工地其他人员,齐XX和盛XX听到消息后迅速关闭整栋楼总电源,施工人员将夏XX从支架上抬下来后进行心肺复苏,盛XX立即拨打120电话,后经120送至云南新新华医院进行抢救,最终夏XX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和电击伤。经查,事发当日夏XX自带角磨机接电后在楼顶使用,角磨机未严格按照Ⅰ、Ⅱ、Ⅲ类电动工具分级配置漏电保护器。室内显示屏后搭建的金属支架作业平台平时不通电,当天现场中控照明系统射灯区域220V照明线路绝缘破损,通电后与金属支架碰触发生漏电,形成触电隐患。经检测事故现场电压为242.6V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辖区教场北路442号。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死者夏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5041XXXX,住址: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为银鹏科技有限公司临时聘用的作业人员。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和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盛XX立即拨打了120电话,随后银鹏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齐XX拨打了110报警,120和公安派出所迅速组织人员到达现场,120110响应迅速。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人员立即关闭总电源将夏XX扶至地面进行抢救,工作人员盛XX立即拨打了120电话,120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治.项目负责人齐XX拨打了110报警,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报人员触电情况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开展调查。现场应急反应迅速、处置得当。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2025611日中午12时许事故发生,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电话并联系了教场北路442号的医生到场救治,急救车到达现场后鉴于伤者情况将夏XX带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和电击伤。

2.事故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银鹏科技有限公司已与死者家属签订死亡事故赔偿协议书,并已按照协议支付死者家属赔偿款项。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XX(死者)工作中安全意识不足,其自带的角磨机未按照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技术规程分级配置漏电保护器,作为班组长和安全员,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绝缘破损以及照明线路开关未装设漏电保护等安全隐患,在同组人员提示有触电风险时仍掉以轻心,未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便直接触碰漏电的金属支架导致触电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未监督夏XX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标准的手持电动工具,未监督夏XX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未对照明线路开关等存在漏电风险的设备设施装设保护装置,未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开工前未及时排查和发现现场潜存的漏电安全隐患。夏XX在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银鹏科技有限公司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银鹏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夏XX作为班组长,参与了安全教育培训,签订了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但仍在施工时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直接肢体接触漏电的金属支架导致触电身亡。万XX作为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装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的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落实不到位。以上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

1.银鹏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夏XX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不听信同组人员安全提示,直接触碰漏电的金属支架导致触电事故发生。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与夏XX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夏XX虽为临时聘用人员,但银鹏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对夏XX的安全负责。银鹏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万XX在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夏XX,男,银鹏科技有限公司临聘工作人员,在进行教场北路442号四楼楼顶防水工程中,未佩戴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直接触碰发生漏电的金属支架,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事故责任。

2.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未监督夏XX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未督促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漏电安全隐患,建议由昆明市五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万XX系银鹏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未能督促夏XX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建议由昆明市五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经验及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银鹏科技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全面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对照事故当中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要依法依规装设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过程中要设立安全员进行施工监护,坚决按照规定作业,严格杜绝习惯性违章。

(二)银鹏科技有限公司要从实际工作出发,落实“谁管理、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把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相关人员在作业中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做好全方面的安全自查工作,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做好工作交底,对线路危险点、接地线悬挂点的具体位置等重要信息要点对点登记,作好存档和交底工作。

(三)银鹏科技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素质。重点针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典型事故警示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五华区人民政府6·11”事故调查组

         2025年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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