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丰宁昆明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9”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5年3月9日15时30分许,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525号云安阳光城小区XX饭店外侧玻璃雨棚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华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3·9”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经调查认定,“3·9”一般高坠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张XX安全意识不足、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昆明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云安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昆明云安公司成立于2005年04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2679XXXX,法定代表人为吴XX,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吴XX,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81211XXXX,系昆明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张XX,系本次事故死者。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10312XXXX,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7日,昆明云安公司工作人员巡查云安阳光城小区时发现该小区10栋广场竹林旁边花台石材需要清洗,于是安排张XX负责处理。2025年3月9日上午由张XX对花台进行冲洗工作。15时12分许,张XX为了完善后续保洁工作,独自带着水桶和抹布,到云安阳光城小区XX饭店玻璃雨棚上进行墙台擦拭工作。擦拭期间张XX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独自站在距离地面高3.8米的玻璃雨棚上擦拭墙台,15时30分许,张XX从玻璃雨棚上踏空跌落至地面受伤,后经120送往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2025年3月9日22时46分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五华区滇缅大道525号云安阳光城小区XX饭店玻璃雨棚处。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张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10312XXXX,系昆明云安公司的保安部主管。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28万元。
三、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XX饭店的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随后公安机关同步联动120,公安和120迅速组织人员到达现场,120和110响应迅速。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XX饭店的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同步联动120,120也迅速联系了报警人员,现场应急处置得当。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2025年3月9日,120接报后迅速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当日22时46分张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经昆明市五华区丰宁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昆明云安公司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项。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张XX(死者)安全意识不足,单独在距离地面3.8米高的玻璃雨棚上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其从玻璃雨棚坠落受伤致抢救无效死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昆明云安公司未监督、教育张XX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监督张XX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张XX单独在距离地面3.8米高的玻璃雨棚工作,违反了昆明云安公司高处作业(高于2米)应不低于两人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且张XX在玻璃雨棚上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昆明云安公司高处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并高挂低用,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
1.昆明云安公司的工作人员张XX安全意识淡薄,单独进行高处作业,且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便通过花台到玻璃雨棚上进行擦拭工作,最终从高3.8米的玻璃雨棚上坠落地面,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昆明云安公司未监督、教育张XX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能监督张XX落实本单位安全责任制,张XX在完成昆明云安公司安排的云安阳光城小区10栋竹林旁边的平台及墙面清洁工作过程中,违反单位关于其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单独进行高处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昆明云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吴昆XX能督促张XX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张XX违反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单独进行高处作业,且未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XX,男,昆明云安公司工作人员,在擦拭云安阳光城小区XX饭店顶部玻璃雨棚旁平台及墙面过程中,单独进行高处作业(两米以上)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事故责任。
2.昆明云安公司未监督、教育工作人员张XX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能监督张XX落实本单位安全责任制,建议由昆明市五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吴XX系昆明云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能督促张XX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张XX违反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单独进行高处作业,且未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昆明市五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指导员工正确处理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以人为本,加强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履行国家法规赋予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都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华区人民政府“3·9”事故调查组
2025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