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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5-05-14 14:03
名 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16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16号)

发布时间:2025-05-1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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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牛严立      审核:武永云      终审:张婕

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16号

云南澜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要求向我局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云南澜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与自称李付伟、汤甫祥投诉拖欠工资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该单位(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01936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截止2025年5月14日仍未报送书面材料,依法应给予处罚。

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李付伟、汤甫祥投诉书;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01936号);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052号)。

你单位(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01936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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