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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2503-970984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3-17 16:29
名 称: 五华西翥白龙山“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五华西翥白龙山“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3-1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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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洁涛      审核:余俊      终审:胡波


2024年4月21日10时30许,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白龙山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铁板坠落事件,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司法部门组织死者家属与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了调解,截至目前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目前死者家属已上诉至法院索赔,待法院相关判决文书下达后才可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华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事故的经过、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和有关单位的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性质和等级

经调查认定,五华西翥白龙山“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个人投资经营者陈XX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XX,女,汉族,1977年09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现住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XX汉族,于1985年06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贵州省绥阳县蒲场镇现住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XX汉族,于1987年10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现住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XX系本次事故死者。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贵州省绥阳县,现住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配置:陈XX雇佣工人拆除白龙山采石场设备设施,没有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雇佣包括死者在内的6个工人进行白龙山采石场的设备拆除工作,没有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没有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确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安全教育培训:程XX于2024年4月13日进采石场工作,负责拆除采石场设备,陈XX对其提醒工作时戴安全帽,强调吊车吊东西时下面不能站人等简单的安全教育,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工人不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等。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31日,XX从XX处购买了五华区西翥街道白龙山采石场的相关设备、器材,双方约定由XX完成采石场相关设备、器材的拆除和运输,后XX将采石场相关设备、器材转卖给陈XX,XX与陈XX约定由陈XX完成采石场相关设备、器材的拆除和运输,陈XX组织了包括程XX在内的6名工人于2024年4月13日到五华区西翥街道白龙山采石场拆卸设备,后2024年4月21日8时许,包括程XX在内的6名工人到白龙山采石场继续拆卸相关设施设备,程XX到沙机处进行拆除沙机的工作。10时30分许,杨X(现场6名工人其中1人)发现程XX两块铁板压住头部仰卧于沙机处,杨X快速叫其他工人一起至沙机旁将压在程XX身上的铁板抬起,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并通知了程XX的家属。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对程XX进行抢救,发现程XX已无生命迹象。13时,云南省急救中心出具《医疗尸检建议书》确定程XX已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五华区西翥街道白龙山采石场一沙机旁。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7X7月,身份证号码:52XXXXXXXXXXXXXXX,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现住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为陈XX雇佣进行拆卸白龙山采石场设备、器材的工人。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司法部门组织死者家属与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了调解,截至目前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目前死者家属已上诉至法院索赔,待法院相关判决文书下达后才可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三、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发现事故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120于11时10分许到达现场开展抢救工作,派出所民警于11时55分到达现场,120和110响应迅速。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发现事故后,现场工人立即跑到程XX处搬开铁板、查看伤情,并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现场应急处置得当。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2024年4月21日接到现场工人急救电话后,云南省急救中心急救人员于11时10分左右到达现场,经抢救后确定程XX已死亡。

2.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陈XX尚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XX被铁板砸伤,造成颅脑损伤致死。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XX作为个人投资的经营者,雇佣包括死者在内的6个工人完成白龙山采石场的相关设备、器材的拆除工作,未保证开展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导致进行设备拆除作业过程中,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不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不具备开展安全生产必须的人员素质要求,现场多名工人开展作业没有人员进行统一安全协调和管理,对于作业场所和作业内容没有统一安排,未安排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不符合开展安全生产必需的管理制度设置的要求,不具备开展安全生产的条件。

五、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

XX购买白龙山采石场的设备后,投资组织人员进行拆除,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未达到开展安全生产必备的条件,工人未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等,不具备开展安全生产必须的人员素质要求,作业过程中现场多人作业,多名工人自行安排作业区域和作业内容,没有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未安排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陈荣龙作为个人投资的经营人,未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XX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展采石场相关设备、器材的拆除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以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昆明市五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防范措施及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指导员工正确处理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以人为本,加强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履行国家法规赋予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保证开展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都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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