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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2412-944134 主题分类: 机构年检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2-20 09:41
名 称: 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五华区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五华区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0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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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辖区各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全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教体办发〔2023〕12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2024学年五华区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年检范围

五华辖区范围内,经教体、文旅、科工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 年检时间

(一)召开校外培训年检工作部署会:12月11日前,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材料提交截止时间:12月20日17:00。

(三)实地考察时间:2024年12月-2025年1月,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综合评价及公示时间:2025年1月17日前。

(五)反馈整改时间:2025年1月24日前。

三、 年检内容

(一)党组织建设情况和党组织活动情况;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三)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四)办学条件情况;

(五)章程制定及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六)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七)按照办学批复及办学许可证核定内容从事办学活动情况;

(八)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办学资金的筹集与流转情况和法人财产权执行与落实情况;

(九)党、团、队、工会等建设情况;

(十)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本学年检查的重点是:

全流程监管、资金安全及校园安全监管。

四、 年检材料

(一)完成昆明市民办教育管理系统账号注册、信息填写和提交审核工作,并在系统中打印《昆明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年检报告书》1份;

(二)年检评估指标自评分表(附件1)1份;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云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备案(或公示)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培训协议和发票(以上材料均由各机构自备)各1份;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自然年度(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7月1日前审批成立的机构提供)1份;

(五)公示栏照片打印件。如备案公示内容有更新,请重新提交备案资料(按照QQ群210054588文件“五华区公示栏模板2024.11.19”要求制作)1份;

(六)公安部门查询盖章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有无犯罪记录审查表》复印件。(距上一次审查时间超一年或有新增人员入职的需重新审查)(附件2)1份;

(七)完成链接“五华区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无需打印)。

各培训机构于2024年12月16日前将上述纸质材料按顺序整理签字盖章后按以上标注份数一套报送至五华区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科(人民中路66号4号楼202室,联系人:肖庭泋64108035)。

以上材料涉及文化艺术类的培训机构还需报送一式一份至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科(东寺街114号五华图书馆4楼414号办公室,联系人:李昕63334975)。

以上材料涉及科技类的培训机构还需报送一式一份至五华区科工信局科创人才科(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行政中心604室,联系人:洪昊63623804)。

不再开展办学业务的请于2024年12月16日前提交暂停或注销申请,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年检,将评定等次为“不合格”。

五、 年检方法

(一)机构自查。各机构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照评估指标认真自查评分,据实填写有关材料并按要求报送。

(二)检查评估。区教育体育局将按类别分别联合区文旅局、区科工信局组织年检工作组按评估指标(试行)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评双重评估、打分,结合日常管理综合评定各机构年检结果。

年检结果由区教体局在昆明市民办教育管理系统内给出,在各机构办学许可证副本或《云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附页)》(附件3)上加盖年检结论章,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市级部门抽查。市级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六、 年检结果评定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按照《昆明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指标(试行)》对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量化评分。满分100分(不含加分),得分在70分以上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年检评分70分以上的民办学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直接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 办学过程中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的;

2. 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招生范围的;

3. 擅自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内容、虚假宣传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委托“中介机构”或“中介人”进行宣传、有偿招生的;

5. 民办学校有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办学的;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

6. 超纲教学、提前教学,且中小学、培训机构之间相互挂钩开展竞赛活动等的;

7. 收费未公示或未提前3个月公示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8. 违反收费、退费规定,或未及时妥善解决收退费投诉的;

9. 拖欠教师工资达2个月以上的;

10. 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开展安全教育、未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11. 年度内发生食品、消防、校园安全事故,机构负有主体责任的;

12. 违法使用校车、黑车等被交管部门处罚的;

13. 培训机构变相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或妨碍实施义务教育的;

14. 教师严重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被吊销教师资格证或被实施其他重大处罚的;

15. 办学质量严重下滑的。

(二)年检评分在60分以上的民办学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确定为 “年检不合格”。

1. 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 未按要求报送年检资料的;

3. 擅自扩大办学规模、增加办学内容的;

4. 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私设分校点的;

5.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毕(结、肄)业证书的;

6. 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 场地、校舍或其他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

8. 利用办学非法集资的;

9. 虚报、挪用、冒领或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10.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挪用办学资金的;

11. 机构出现连续一年以上资产负债率过高、现金流断裂或负债运营等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情况且举办者未投入资金改善机构财务状况的;

12. 虚假宣传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3. 日常管理混乱,出现大量投诉纠纷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14.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且不主动整改的。

七、 年检结果运用

(一)年检结果“合格”的培训机构,可正常招生办学,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二)年检结果“基本合格”的培训机构,下一学年限制招生、限期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复查合格后予以恢复招生,并在《办学许可证》(或《云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附页)》(附件3))上签署年检复查结果并盖章。对于复查仍未达到条件或限期内未报送整改报告的培训机构,下一年度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三)年检结果“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停止招生,依照法律,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两年年检结果“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八、 工作要求

(一)各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认真开展自查,积极准备材料,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同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

(二)年检工作是培训机构评先评优的重要标尺,各培训机构要如实填报各项数据,真实反映机构一年来的办学情况,发现问题,改正问题。

(三)年检工作中涉及到的培训机构各项事业发展数据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

(四)年检期间,工作人员在材料核查及实地检查评估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更不得有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电话:64112908。


附件:1.年检评估指标体系

2.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有无犯罪记录审查表

3. 云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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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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