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昆明市五华区第十届第三次会议第10030093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打击恶意诉讼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内容
营商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及质量。随着劳动关系新形势的出现,随着信息传播的多样化,劳动者通过各种渠道均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信息的误导性,也导致出现了部分恶意维权的劳动者,恶意对企业进行“薅羊毛”式追缴社保,以及劳动者“碰瓷”企业恶意对企业频繁提起诉讼。
建议:
一、希望各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追缴社保的相关案例中,统一思想,认定社保追缴适用两年查处时效限制。各劳动监察部门与企业一起努力,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助力营商环境更优化。
二、社保补缴滞纳金的核算方法过于严苛,对部分特殊补缴情况,建议给予减免社保补缴滞纳金。
三、针对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劳动者“碰瓷”企业的现象,建议启用“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劳动者连续3年内,在同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范围内申请仲裁7件以上即纳入“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纳入“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的劳动者,通报到辖区内各劳动中介、人才市场、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并嵌入相关业务系统,在劳动监察、仲裁、审判等环节自动识别自动提示,对相关案件从严审查。
四、对于恶意诉讼,尽管这种诉讼现状的出现有法律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的原因,但由于恶意诉讼会给公民、法制和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对社会的稳定只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对恶意诉讼则绝不能姑息。司法机构应积极行动取来,打击恶意诉讼。
二、答复正文
(一)具体办理工作内容
1.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时效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从上述法律条文的内容可知,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征缴是不受时限限制的,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即使超过两年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的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还是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依然会被征缴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办理结果
1.在实际受理举报投诉的过程中,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对于劳动者投诉时效超过两年的是不予受理的,2022年至今,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出具14份《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2.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坚持长期做好营商环境工作。一是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加强接待窗口单位作风建设,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确保劳动者投诉有门、受理有人、问询有答、案件有办,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粗暴接待、对欠薪反映一推了之等情况。二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围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做好普法宣传,定期组织开展普法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工地”,着力补齐法治宣传教育短板弱项,在多地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营造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的也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期限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用工,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及时履行用工的相关义务,劳动者自然就没有所谓“薅羊毛”或“碰瓷”的机会。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3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军龙 1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