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人民政府莲华街道办事处处罚决定公示
关于云南科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楼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
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云南科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0日,我街道执法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日常检查中,在戎锦商铺内,发现该公司楼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的证据:
1、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公司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身份;
以上证据分别由公司当事人捺印、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4年11月20日,本单位向当事人送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等次: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为一般违法。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金库五华支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街道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五华区人民政府莲华街道办事处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