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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4-05-15 10:48
名 称: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4〕第001号)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4〕第001号)

发布时间:2024-05-1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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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牛严立      审核:武永云      终审:张婕

五人社监催字〔2024〕第001号

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岭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写字楼23层A单元

我局关于2023年2月8日对你单位拒不整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3〕第023007号),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款¥18000(大写:壹万捌仟圆整)。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科目编码:103050199001)。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我局(地址:昆明市正义路五华坊42号502室)。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及电话:向松伟 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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