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4〕第001号)
五人社监催字〔2024〕第001号
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岭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写字楼23层A单元
我局关于2023年2月8日对你单位拒不整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3〕第023007号),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款¥18000(大写:壹万捌仟圆整)。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科目编码:103050199001)。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我局(地址:昆明市正义路五华坊42号502室)。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及电话:向松伟 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