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主动公开信息:
1.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等;
3.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4. 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5. 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方面信息;
6. 主要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等;
7. 事业单位招聘和公开选调等人事管理信息;
8. 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9. 劳动保障方面信息;
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公开形式
1. 通过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kmwh.gov.cn/。
2. 通过“昆明五华人社”微信公众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搜索微信公众号关注。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公开机构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综合办公室;办公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410办公室;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1-63588909,0871–63584358;传真:0871-63584639;邮政编码:650021;电子邮箱:kmswhqrsj@163.com。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综合办公室;办公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410办公室;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1-63588909,0871–63584358;传真:0871-63584639;邮政编码:650021;电子邮箱:kmswhqrsj@163.com。
(二)申请程序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选择下述五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五华区人社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现场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表》装入信封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后邮寄至五华区人社局。
收件人: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综合办公室
收件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政编码:650021
联系电话:0871-63588909,0871–63584358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wh),按操作提示填写并提交申请。
(4)邮箱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将身份信息及申请表发送至五华区人社局邮箱kmswhqrsj@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表及身份信息一同通过传真发送至五华区人社局(传真:0871-63584639)。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申请书。
2. 申请受理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申请要件不完备的,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正,进一步明确内容并重新提交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算;申请人逾期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和编号。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给予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后,于法定时限内依法提供其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自行查找;
(3)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同一事由已提交过申请,受理机构已作出过答复后,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和答复。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