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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4-03-26 17:29
名 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087号)

发布时间:2024-03-2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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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牛严立      审核:武永云      终审:张婕

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087号

被告知人:胡建平(530XXXXXXXXXXXXX15)

经调查,被告知人:胡建平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担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向你送达《稽核意见书》、《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截止2024年3月5日, 您仍未按规定退回失业保险待遇。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现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理:

责令退还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费用人民币¥7496.00元(大写:柒仟肆佰玖拾陆元整)至指定账户,开户名称:昆明市五华区社会保险中心,账号53001615536050599473-0013,开户行:建行昆明小西门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00

联 系 人:王超、谭笑东;电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6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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