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 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 有关要求
(一)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