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昆明市五华区第十届第二次会议第10020002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沐小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内容
建议建立劳动监察投诉案件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投诉案件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通过以劳动监察投诉案件为试点并不断完善,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及时、有效、规范衔接,切实发挥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优势互补的综合调解优势,将矛盾和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劳动环境的和谐稳定;二是衔接机制的实施原则(自愿合法、便民利民、协调配合);三是完善衔接的方式(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四是程序的有效开展。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投诉案件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机制,在程序上、时限上、成效上都优于传统的行政执法,对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也为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提供新思路、新方法,让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劳动纠纷问题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行政执法,不再拘泥于冗繁复杂的行政执法程序。更能促进劳动纠纷从“化诉止争”到“少讼无讼”的转变,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答复正文
(一)具体办理工作内容
1.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机制。
群众遇到劳动纠纷大多是在劳动仲裁和监察之间选择维权渠道,且劳动者不清楚相关法律程序导致维权时间长,遇到劳动仲裁和监察诉求竞合时容易造成推诿扯皮,使小矛盾演变成大问题。部分劳动者因法律知识薄弱不能有效维权,无法及时找到相应部门申请法律援助。为破解劳动维权“多地往返”难题,五华区人社局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围绕劳动关系基层治理和源头解纷要求,找准一站式解纷机制建设参与劳动关系基层治理的有效路径,积极整合部门资源,成立五华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纠纷调处科,建立五华区劳动维权服务窗口。通过“1个劳动维权综合服务窗口、1支专业调解员队伍、1个律师调解工作室、1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了五华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统一接待、法律咨询、引导、调解、立案、法律援助等6项业务为一体的综合维权服务。
2.实施原则。
自愿合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调解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便民利民。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以有利于彻底化解劳动矛盾纠纷为出发点,整合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调解机关资源,规范劳动矛盾纠纷的衔接和调处程序,避免因衔接工作机制增加程序负担,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协调配合。监察大队可以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专业优势和权威性,依法及时调处相应的劳动矛盾纠纷,并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个案协助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独特的民间性、自治性、社会性和深入群众的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化解劳动矛盾纠纷。
3.调解模式。
邀请调解。对于依法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劳动纠纷,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指派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调解活动。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行政调解协议书。对于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受理的重大或者社会影响广泛的劳动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行政机关联合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委托调解。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委托调解机制。对属于监察大队行政调解范围的劳动纠纷,监察大队进行立案登记后,对于双方争议不大、没有明显违法情节的案件,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监察大队出具委托调解函,由双方当事人执函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委托函后,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还可选择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仲裁确认、司法确认)。最后人民调解组织应将调解结果函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成果。
五华区人社局在一站式解纷机制建立的基础上又积极探索诉中委托调解机制的建设,将案件通过委托调解的方式交由相关调解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实现减轻办案人员压力。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在劳动仲裁案件立案后,告知当事人今后的维权诉讼成本、举证证明责任、败诉等诉讼风险的同时,向当事人介绍委托调解机制的内容与优点,使当事人对诉讼风险作出理性的判断,在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进行程序选择,将案件委托给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诉中委托调解。调解过程中,仲裁员做到“不缺位”的同时,还做到了“不错位”、“不越位”,调解员在遇到法律上的疑难问题时,仲裁员就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解释,但并不参与到实际调解中。调解成功的出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结果放心、群众满意,越来越多的群众将诉中委托调解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不仅防止和减少了劳动争议纠纷矛盾激化,也营造了办事遇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法治环境,更促进了劳动争议纠纷从化诉止争到少讼、无讼转变。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企业的健康发展,对社会治理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办理结果
2023年上半年,五华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诉中委托调解案件38件,受理区人民法院诉中委托调解案件1件,上述案件在调解员、仲裁员的相互配合下均圆满调解成功,调解成功金额510509.25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案中调解123件,调解成功金额400927.22元。诉中委托调解机制的建议现已办结,但该机制现已成为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今后工作的一项长效机制,辖区10个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及辖区司法所也会参与该项工作,五华区人社局将努力打造五华区“一中心、分层次、多站点、网格化”的多元调解平台体系建设,形成了“一窗受理、协同处置、分类流转”的劳动争议纠纷维权闭环工作格局,切实将调解做到关口前移、力量下沉,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辖区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五华区人社局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建设,重点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建立健全劳动纠纷调处机制,探索建立多管齐下的联动工作模式,人社、司法、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合力“拧成一股绳”,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分流、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6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军龙 1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