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3]第0138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3]第0138号
云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按我局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询字[2023]第02320号)。我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23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13日两次以电话短信形式要求你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截止2023年12月18日你单位拒不提供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及《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向松伟 电话: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