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罚字[2023]第038号)
五人社罚字[2023]第038号
昆明叁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者:陈俊霖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建设路龙鼎财智中心3幢3层1号商铺
案由:违法使用童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昆明叁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违法使用童工王床(身份证号:530XXXXXXXXXXXXX9X)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证实其违法事实存在,相关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处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调查笔录。2、投诉书。3、王床身份证复印件。4、王床考勤表。5、单位考勤表。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法使用童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大写:壹万元整);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 邓 熊 监察证号: 24- Z19147
劳动保障监察员: 伏云峰 监察证号: 24- Z19145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