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3]023007号)
五人社监罚字[2023]023007号
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岭
案由: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未依法按我局要求限期改正一案
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王亚涛、王超在调查昆明市五华区昆明龙韵春城花园水电安装项目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一案中,该项目多起突发事件发生,经调查,现已确认建设方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因该单位(公司)工程款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导致该项目多起突发事件发生。于2022年12月2日向该单位(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2]第02236号)。要求该单位(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截止2023年1月3日该单位(公司)拒不改正。
该单位(公司)未依法按我局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之规定。
现决定对你单位(公司)给予下列处罚:
一、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提出听证,要求听证的请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 王亚涛 监察证号: 24- Z19001
劳动保障监察员: 王 超 监察证号: 24- Z1901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