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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9-28 14:46
名 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3]第025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3]第025号)

发布时间:2023-09-28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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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牛严立      审核:武永云      终审:张婕

五人社监罚字[2023]第025号

陶家成(522XXXXXXXXXXXXX14)

经调查核实你个人存在与云南悠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存在骗取失业保险基金4512元的事实。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二、对云南悠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三、昆明市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提供的云南悠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退回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明细;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3068号)。

此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你个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处罚人民币肆仟伍佰壹拾贰元整(4512元)

二、请你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邓 熊       监察证号: 24-Z19147

劳动保障监察员:赵 超       监察证号: 24-Z19017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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