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3] 第011号)
五人社监理字[2023] 第011号
王丽萍(5301XXXXXXXXXXXX29):
案由: 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你个人存在与云南悠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存在骗取失业保险基金4512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二、对云南悠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
三、昆明市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提供的云南悠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退回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明细;
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3]第081号)。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责令你十五日内到昆明市五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基金4512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