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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2023年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9-26 10:08
名 称: 关于政协昆明市五华区第十届第二次会议第10020059号提案答复的函(昆公五函〔46〕号)

关于政协昆明市五华区第十届第二次会议第10020059号提案答复的函(昆公五函〔46〕号)

发布时间:2023-09-26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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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昆公46〕号

                                             

关于政协昆明市五华区第十届第二次会议

10020059提案答复的函

龙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细化治安案件行政处罚标准提升五华区法治建设水平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内容

(一)建立轻微违法首次不处罚机制

对于一般纠纷无事前预谋、无约架斗殴等情形,因双方之间误会导致推搡动手的案件,若双方当事人均未受伤或受伤较为轻微。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初犯的情况,应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但不给予行政处罚。一方面给于公民知错改错的空间,另一方面彰显司法温度,从法治宣传、思想教育等方面入手使当事人充分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及错误,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二)进一步细化在打架类治安案件中适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在实践中打架斗殴类治安案件往往出现两个极端,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双方达成调解不予处罚,或直接适用拘留措施。导致对于当事人而言往往被迫调解或以调解方式逃避处罚。对于个别案件给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方面与其危害后果相关,另外一方面又给当事人留下行政处罚记录,若再次出现相关违法行为,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予以从重处罚。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因相关适用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情形不明确,给基层办案民警带来执法困难。因此进一步细化在打架类治安案件中适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情形既能彰显法律公正,又能给基层执法公正带来指引。

(三)严格区分过错程度,不能简单以是否动手作为违法或处罚依据,分情形不予处罚或适用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中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处理类似案件往往以是否动手、谁先动手等作为处罚依据。因此,严格区分当事人过程程度,一方面是保障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防卫权,对于为防止自身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应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是树立法律在社会中的最高权威,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即便是对于所谓的“互殴”,也应据实加以分析判断,秉承法治思维。

(四)对于多次违法的相关人员依法从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于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依法严格适用从重处罚制度,是与适用警告、罚款处罚措施的有利衔接。对于六个月内因打架斗殴给予过警告、罚款处罚措施的相关人员再次出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从重处罚。

二、答复情况

(一)具体办理工作内容

1.提案第一项办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适用、程序、执行、执法监督等内容作了修改。为更好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昆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于2022年1月26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公安行政执法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的通知》,其中对不予处罚情形已作出相应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一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款规定了首违、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处罚的相关规定(首违可以不罚)。二是如果当事人有足够证据没有主观过错的,应当不予处罚(无主观过错不处罚)”,市局下发《关于做好公安行政执法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的通知》后,五华分局及时组织全局执法办案部门开展相关培训,并要求各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上述通知要求把握上述两条不处罚的标准。

2.提案第二项办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上述规定,打架类治安案件中没有规定“警告”处罚种类,规定了“拘留、罚款”的处罚种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保证公安机关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2018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裁量指导意见”),其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行为的处罚依据和理解与适用进一步进行了细化,五华分局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裁量指导意见”。

3.提案第三项办理情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一是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二是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三是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四是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五是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但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也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规定实际上是对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运用,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治安处罚时,不能仅看损害后果,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形成原因和损害发生过程等综合情况。五华分局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界分属于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

4.提案第四项办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五华分局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遇到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二)办理结果

五华区政协委员龙骥提出的四项提案,公安五华分局均已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结完毕。

(三)下步工作计划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精神,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相关工作要求,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2.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开展执法活动。

3.进一步加强全局执法监督和执法培训,提高民警执法规范化水平。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202391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督查室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20239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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