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3]第023035号)
五人社监罚字[2023]第023035号
昆明标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勇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199号嘉诚大厦2单元14楼G1号
案由:未按照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整改。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昆明标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期间被张梅投诉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未按照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整改,此行为构成了拒不整改事实,依法应给予处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12333员工投诉登记表;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3﹞第01031号);三、单位调查笔录;四、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3﹞第143号);五、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3﹞第0107号)。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整改,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整)。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邓 熊 监察证号: 24-Z19147
劳动保障监察员:伏云峰 监察证号: 24-Z19145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