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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2306-703960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6-08 16:43
名 称: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6.8)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6.8)

发布时间:2023-06-08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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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金慧      审核:田雪倩      终审:朱娜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以下单位提出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自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21日:

申   请   人:昆明仙灵岛网咖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海源社                           区春城慧谷二期A4地块商业中心三层3-5号铺                           位

经 济 类 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 营 范 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何升旭

主 要 负 责 人:何升旭

根据《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被公示对象不符合以下所列条件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意见。申请人与厉害关系人不能达成一致的,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听证程序。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的以下条件: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中小学校相互间距离,不得少于200米。测量方法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中小学校最近的入口门与门之间正常行走路线距离。

2、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联系单位: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   话: 0871-63334975

地   址: 昆明市东寺街114号

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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