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3]017号)
昆明强势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昆明强势广告有限公司经营期间被陈爱国投诉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依法应给予处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以证实:一、员工投诉书;二、(2021)云01民终6424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2]第01009号);四、单位方询问笔录;五、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2]第07010号);五、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3]第038号)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