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3]第023015号)
五人社监罚字[2023]第023015号
昆明晟运隆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沟埂村振兴苑小区7幢3单元一楼
法定代表人: 陈代剑
案由:未按照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改正拒不整改;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昆明晟运隆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公司在《五华西北片区KCWH2018-16号地块小学》《五华西北片区KCWH2018-16号地块中学》项目中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未按照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改正拒不整改事实,依法应给予处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投诉书,二、公司委托人笔录,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五人社监令字[2023]第02031号),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3]第045号)。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未按照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科目编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及六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 伏云峰 监察证号: 24- Z19145
劳动保障监察员: 赵 超 监察证号: 24- Z19017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