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3]第038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3]第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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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未为单位员工陈爱国办理和补缴社会保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2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决字[2022]第07010号),要求依法为你单位员工陈爱国办理和补缴2006年10月2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社会保险,截止2023年4月4日你单位对我局指令整改事项拒不改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王亚涛
电话:0871—6358438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