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表扬惩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表扬惩处机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地,不断提升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及其工作机关、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相关机构,街道办事处、五华科技园管委会及其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表扬惩处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表扬惩处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单位按照职责配合落实。
第二章 表扬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表扬以通报表扬为主。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表扬:
(一)与区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部门;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
(三)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及技术创新、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个人;
(四)在区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个人。
第六条 符合表扬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部门,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上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通报表扬。
第七条 符合表扬条件的个人,经市委、市政府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并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公务员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组织部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第三章 惩处
第八条 对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部门,由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区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和职责,根据情况分别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一)履行《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昆办通〔2018〕79号)和《五华区关于贯彻落实<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实施方案》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打非治违”不力,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上级党委、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条 对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处分期间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提拔任职或转任重要岗位。
第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昆办通〔2018〕79号)和《五华区关于贯彻落实<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实施方案》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依照相关规定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区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华区安全生产尽职免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活力,为高质量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高品质核心区建设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及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委及其工作机关、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相关机构领导干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区级各类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履行生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职责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街道办事处、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各类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尽职免责是指区级各类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导、组织、指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履职到位,在履职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即使造成一定偏差、损失或负面影响,可视情节免于追究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
第四条 尽职免责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敢于担当、注重实效、宽严相济”的原则,坚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底线,只有在党的纪律规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推动工作而出现的偏差失误才能免责。逾越或违反党的纪律规矩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不予免责。
第五条 区级各类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责:
(一)因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因素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符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及省、市等规定不承担责任情形的;
(三)全面履行《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昆办通〔2018〕79号)和《五华区关于贯彻落实<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实施方案》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
(四)其他经调查认定可以免责的。
第六条 区级各类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免责:
(一)履行《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昆办通〔2018〕79号)和《五华区关于贯彻落实<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实施方案》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打非治违”不力,导致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上级党委、政府挂牌督办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为自己、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查证属实的;
(六)因履职过错或者履职不当,造成严重经济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政治影响的;
(七)其他经调查认定不能免责的。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免责的,按照《中共五华区委办公室 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华区关于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防错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五办通〔2017〕61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经认定予以免责的,在各类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拔任用和职务晋升中不受影响。
第九条 经认定不予免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