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五华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修订)》
一、背景情况介绍
为落实省委十一届一次全会、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构建全区“一盘棋”招商引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推动产业招商取得突破,促进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昆明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以及省、市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为结合五华区实际,区商投局牵头制定《五华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修订)》。该办法经征求区属相关部门、区司法局以及法律顾问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形成该送审稿。
二、简要汇报内容
《办法》分为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资金认定、办理程序、附则六个部分。
三、办法内容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奖励对象系直接引荐昆明市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者前来五华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我区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形成经昆明市招商引资考核机构考核认定实绩并产生经营税收或产值的法人和自然人。
一是具有省外资源,招商能力,信誉良好的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包含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二是辖区内自持或整租楼宇办公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标准化厂房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作为二级招商平台。(以下二者合称“机构招商中介人”)。
(二)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对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自然人招商中介人”),可以按一事一议由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给予奖励。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招商中介人申请奖励时,其所引进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
2.项目资金系引入本市以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3.项目到位资金金额达到本办法第三条奖励标准。
4.项目已在五华区行政区域内落地并产生经营税收或产值。
5.所引入项目符合五华区产业导向,重点发展绿色食品、生物医药大健康、数字经济、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碳达峰碳中和产业等重点招商产业。
6.引进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1.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住宅类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大型发电、捐资类项目。
2.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3.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招商中介人所引进项目符合条件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内资项目奖励:
1.注册资本金类项目实际到位市外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1‰的标准给予引荐方奖励。
2.实际投入类项目实际到位市外资金3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3‰给予引荐方奖励;实际投入类项目实际到位市外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5‰给予引荐方奖励。
(二)外资项目奖励:
1.外资新设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500 万美元(含)至 2000 万美元(不含)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到位当天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以3‰的比例计算奖励,超过2000 万美元(含)或者超过3000万美元(含)的新设项目推荐申报市级或者省级奖励。
2.外资增资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200万美元(含)至 800 万美元(不含)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到位当天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以3‰的比例计算奖励,超过800 万美元(含)或者1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推荐申报市级或者省级奖励。
(三)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云南省100强企业首次到五华区投资,内资市外资金到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外资到资500万美元以上(含)的额外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四)引进绿色食品、生物医药大健康、数字经济、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碳达峰碳中和产业等重点招商产业,实际到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机构招商中介人单个项目奖励(包括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自然人招商中介人单个项目奖励(包括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第四条 资金认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奖励条件的项目,到位资金额的认定按昆明市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综合考评办法规定,以项目最终认定的招商引资实绩为准。
(二)内、外资项目投资额由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根据昆明市招商引资考核机构及昆明市商务局考核确认实绩认定。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备案
招商中介人在其所引进项目各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到五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中介人,投资人不能同时以招商中介人(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五华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备案登记表》;
2.投资人委托招商中介人开展投资项目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3.投资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介人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奖励申报
招商中介人所引进项目落地并产生经营税收或产值后,招商中介人将《五华区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及下列材料一同报五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审定。
1.《五华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备案登记表》;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及项目投产经营证明(包括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招商项目落地街道办事处或产业园区出具的项目落地证明;
6.招商中介人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招商项目纳税凭证;
8.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以昆明市招商引资考核办要求的认定材料为准)。
(三)奖励审定与公示
1.招商中介奖励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招商中介人在项目落地经昆明市招商引资考核机构考核确定实绩、并产生经营税收或产值后向五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材料。
2.五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在收到招商中介人提交的合格申报材料后,根据申报奖励的类别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会同区级国税、地税、市场监管、商投局、纪检委等部门及区专业化招商分局、辖地单位,对中介人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3.经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在五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五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将项目情况提交区政府审议决定是否给予奖励及确定奖励金额。
(四)奖励兑现
1.经区政府审议同意给予奖励的项目,由五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与招商中介人签订招商引资奖励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中介人提供银行帐号并经其确认后,以转账方式兑现。
2.招商中介人按本办法获取的资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税款由五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代扣代缴。
3.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奖励资金的来源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据实列支。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五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www.kmwh.gov.cn/c/2022-07-29/61604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