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2〕第 004号)
五人社监催字〔2022〕第 00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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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关于2022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罚字〔2022〕第010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501办公室领取处罚票据再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 | |||||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 |||||
特此催告。 | |||||
联系人:伏云峰 赵超; | 联系电话: | 0871-63581050 | |||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 |||||
注:本催告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收件人,一份申请执行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