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2]第022006号)
五人社监罚字[2022]第022006号
昆明蓝宇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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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39号银顺广场(傲城)A座13楼7号
根据调查发现你公司拖欠何红丽2021年6月份工资。2022年3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字令﹝2022﹞第07019号),要求你公司:给何红丽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你单位于2022年4月4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截止2022年4月22日,你公司依然未足额支付何红丽劳动报酬,对我局责令整改事项拒不改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