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2]第050号)
发布时间:2022-05-0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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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牛严立
审核:武永云
终审:张婕
左正飞(530*************10):
经调查核实你个人存在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存在骗取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共4512元的事实。此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个人行政处罚;肆仟伍佰壹拾贰元整(45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个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00
联系人:邓熊
电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