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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2-05-07 18:06
名 称: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令字〔2022〕第073号)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令字〔2022〕第073号)

发布时间:2022-05-07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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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牛严立      审核:武永云      终审:张婕

李冬兴(530**************39)

经调查核实, 李冬兴(530*************39)存在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4512,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对你参保单位的询问笔录、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清单等证据证实。

你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你个人: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15日内,将骗取的失业保险基金退回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账户

退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昆明市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号:531899991013000563614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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