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2]第022003号
昆明蓝宇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宁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5147241C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39号银顺广场(傲城)A座13楼7号
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你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2020年5月18日到期,之后不予延续,不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但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违规与云南省城乡建设干部学校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派遣协议并开展业务。
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决定对你公司作出:1.责令昆明蓝宇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停止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00元整);2.罚款昆明蓝宇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