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司法局联合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2年度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根据《关于统筹制定2022年度五华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现将2022年度五华区司法局联合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抽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抽查依据
本次联合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等组织实施。
二、抽查主体
本次联合抽查,发起部门为五华区司法局,配合部门为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双随机抽查时间
2022年4月10日至11月30日。
四、双随机抽查对象
五华区司法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从区属律师事务所中,随机抽取10%作为本次抽查对象。但对投诉举报多、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直接列为检查对象。
五、检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应当报经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经营活动(含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七、抽查程序
(一)抽取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统一由五华区司法局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抽取,共抽取8家。
(二)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由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抽调执法检查人员组织成检查小组,原则上每个检查小组至少应当包含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各1名,通过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云南),以抽取检查小组方式进行随机分配。每个检查小组原则上由区司法局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区市场监管局人员配合。
(三)提供检查数据
1.区司法局负责提供被抽取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信息。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比对被抽取的律师是否属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实施检查层级
本次抽查由区司法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实施,检查对象所在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检查过程。
(五)结果判定
1.对于双方数据一致的,检查结果判定为正常。
2.对于检查结果不一致的,由检查对象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3.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交由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六)结果处理
1.检查结果录入。2022年12月1日前,区司法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2.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继监管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八、工作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执法检查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抽查检查情况,并要求监管对象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整个过程做到规范化、内容精细化、过程痕迹化。
(二)严格督促整改。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司法局要及时查漏补缺,找出“病因”督促律师事务所限期整改,切实落实责任、补齐短板、堵塞漏洞,确保律师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
1、2022年度五华区律师行业联合市场监督局 “双随机”抽查记录表(机构)
2、2022年度五华区律师行业联合市场监督局 “双随机”抽查记录表(人员)
五华区司法局
2022年4月6日
附件1
2022年度五华区律师行业联合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抽查记录表(机构)
抽查对象名称: 检查日期:
负责人姓名 | 电话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管理机关 | ||
地址 | |||
抽查内容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抽查事项名称:对律师执业检查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管理情况;抽查内容:律师事务所遵守执业和管理规则情况。 | ||
发现问题 | |||
处理意见 | |||
抽查对象签名(印章) |
年 月 日 | ||
检查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件2
2022年度五华区律师行业联合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抽查记录表(人员)
抽查对象名称: 检查日期:
所在执业机构 | 性别 | ||
执业证号 | 行政管理机关 | ||
所在执业机构地址 | |||
抽查内容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十五条。抽查事项名称:对律师执业检查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管理情况;抽查内容: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 ||
发现问题 | |||
处理意见 | |||
抽查对象签名(印章) |
年 月 日 | ||
检查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