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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2-03-21 17:36
名 称: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字令[2022]第07019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字令[2022]第07019号

发布时间:2022-03-2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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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牛严立      审核:武永云      终审:张婕

昆明蓝宇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宁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5147241C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39号银顺广场(傲城)A座13楼7号

根据投诉进行调查,你公司存在:1.未给劳动者何红丽申报社会保险;2.未足额支付劳动者何红丽劳动报酬。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决定责令你单位:

1.为劳动者何红丽(身份证53**************26,时间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其费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单位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2.自收到本指令书15日内,依法向你公司劳动者何红丽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请你单位于2022年4月4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书,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3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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