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2]第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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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未给赵升健等12人申报社会保险,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我局于2022年1月4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字令﹝2022﹞第07001号),要求你公司:为赵升健等12人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截止2022年3月17日你公司对我局责令整改事项拒不改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