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五华区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第十七届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华区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五华区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3)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五政办通〔2015〕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五华区人民政府依据五华区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社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明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西翥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阿纪鲁居民小组;三多社区大村居民小组;桃园社区桃园第三居民小组。
以最终获批的勘测定界范围为准,若出现一幢房屋仅有一部分在红线图范围内的情况,则该整幢房屋纳入征收。
三、土地现状
五华区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西翥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阿纪鲁居民小组、三多社区大村居民小组及桃园社区桃园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总面积1.4170公顷。其中,农用地0.9773公顷(园地0.4443公顷、林地0.512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0公顷),建设用地0.4397公顷(住宅用地0.0001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0.439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1),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详见《五华区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四、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五华区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情形。
五、征收主体
土地征收主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六、被征收人
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使用权人。
七、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
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
(二)预留安置用地货币补偿费
按照《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8号公告)规定,按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的15%计算生产生活预留安置用地的货币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
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华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五政办通〔2015〕73号)规定执行。
八、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原则
1.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按“房地合一”的补偿原则,即对每一宗宅基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以“房地合一”的价值进行补偿安置。房地合一是指房屋和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的土地。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安置。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途的,仍按住宅认定进行补偿安置。
3.按照省、市政府要求新启动征收安置项目应提高货币化补偿安置比例的精神,结合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回迁安置房的实际,本项目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4.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启动公告发布后违法建盖或加层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5.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根据搬迁时间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超过搬迁奖励期限的,不能享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搬迁奖励时限为90天(其中包含准备期15天),具体征收开始时间以政府发布征收方案公告时间为准。在征收补偿期限中设定三个奖励时间段。具体时间为:第一阶段:60天(含准备期15天);第二阶段:20天;第三阶段:10天;第90天之后,不予奖励。
6.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应当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是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二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用地许可手续、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7.宅基地房屋合法性认定:
(1)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必须持村(居)小组、村(居)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下同)三级批文或证明,按“每一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计算。
8.对“每一农户”的认定原则: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每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结合整幢房屋的现状,按相关规定办理安置补偿事宜。
(2)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持村(居)小组、村(居)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下同)三级批文或证明,其相对应的一宗宅基地批准建设的建筑物认定为一户。
9.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1)宅基地的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准的或具有宅基地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进行认定。
(2)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准的或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为基底面积,以其基底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计算后根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原则进行认定。如宅基地批准手续未载明面积的,由专业测绘公司对每一宗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测绘,由项目实施主体、被拆迁人、村(居)民小组、测绘公司进行四方签证确认。在2006年5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昆政发〔2006〕24号)发布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也可以按照证载面积进行认定。
(3)具有宅基地批准手续的房屋,按照村(居)小组、村(居)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三级批文或建房证明认定为“一宗房屋”,即“每一宗房屋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标准进行认定。
①楼层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②楼层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的实际面积计算;
③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④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同时可享受补差政策。
10.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相关担保抵押的法律规定执行。
11.拆迁范围内农村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等非住宅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12.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被征地拆迁的人员及单位应当办理水、电、气销户手续,或出具水、电、气销户委托,由部门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二)宅基地上住宅补偿标准(房地合一)
住房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的部分按照以下货币补偿标准补偿:
1.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
按本实施方案第八条(九)款认定的面积以“房地合一”方式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标准见表一:
表一 (单位:元/㎡)
结构位置 | 补偿金额 |
框架结构 | 2600 |
砖混结构 | 2400 |
砖木结构 | 2100 |
土木结构 | 1800 |
(2)奖励
被征收人在优惠时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搬迁的,按照不同优惠时段给予户奖,并在四层300㎡以内的补偿单价基础上给予购房补贴和面积奖,奖励及补贴标准见表二:
表二
搬迁时间 | 按表一补偿单价奖励比例 |
11-40天 | 20% |
41-50天 | 10% |
51-60天 | 6% |
60天以后 | 0% |
(3)住宅搬迁费:一次性给予2000元/户。
(4)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16元/月/㎡,计发面积为按本实施方案第八条(九)款认定的建筑面积(四层300㎡内建筑面积),一次性计发三个月。
被拆迁人是残疾人的(或与被拆迁人在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是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费每户上浮20%。
2.特困补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城乡低保户;
(5)残疾人。
3.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按照四层300㎡以内的原则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表三:
表三
补偿标准 | 包含项目 |
300元/㎡ | 外墙贴瓷砖或水刷石,内墙为木质墙面或木墙裙,地面铺花岗岩、大理石、600×600以上规格的地砖、木地板、木质吊顶或石膏造型吊顶,门窗为铝合金或实腹钢窗。 |
200元/㎡ | 外墙贴马赛克,内墙为双飞粉乳胶漆墙面或墙纸,地面铺地砖,顶面为铝塑板吊顶,实木门包门套、钢窗、防盗笼。 |
100元/㎡ | 外墙为清水墙、内墙刮(刷)白或油漆墙裙,水磨石地面,石膏阴角线,木门、铁窗。 |
4.补差政策
对于一宗房屋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且建筑面积未达到300㎡的房屋,以其底层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计算后超出300㎡的按300㎡计算,不足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上述计算面积减去建筑物实际面积的差,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1600元/㎡。
住房建盖楼层超过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部分按以下标准,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地合一价,含室内外装修),补偿标准见表四:
表四
类别 | 补偿标准(元/㎡) |
框架结构 | 900 |
砖混结构 | 700 |
砖木结构 | 500 |
简易钢架结构 | 450 |
土木结构 | 300 |
简易结构 | 100 |
(三)非住宅补偿标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有审批手续的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参照表四。
2.征地范围内村民承包地上,结合"耕地上种植有经济林木,林地下套种农作物"的实际情况,项目征、占用土地除青苗补偿外,地上农作物及林木参照附表六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于价值较高的经济林木及其他作物均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进行补偿∶
表五: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林木幼苗期 | 亩 | 3000-5000 | 各档取值区间具体值的确定,由相关各方参与的工作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核查确认,给予补偿。 |
2 | 林木成材期 | 亩 | 5500-8000 | |
3 | 林木盛果期 | 亩 | 8500-12000 | |
4 | 林木成材 全盛果期 | 亩 | 12500-14000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的,由专业造价或评估公司进行造价评估后测算确定。
4.集体土地上经营性苗圃、坟墓迁移补偿,经营性苗圃内苗木补偿、迁移费用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据实补偿。
5.征收范围内的坟墓统一迁移至辖区公益性公墓,迁移费用按4500元/座由拆迁工作组支付至公益性公墓单位。村民选择自行迁移至其他公墓的,按4500元/座进行补偿(合葬墓按两座计算)。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住宅和非住宅补偿中涉及到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表六:
表六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1 | 砖石围墙 | 米 | 280 | 标准围墙 |
2 | 土围墙 | 米 | 70 | 标准围墙 |
3 | 水井水池 | 个 | 500 | |
4 | 石挡墙 | 立方米 | 135 | |
5 | 自来水 | 户 | 250 | |
6 | 检修槽 | 平方米 | 400 | |
7 | 铁大门 | 道 | 1200 | 指院墙铁门 |
8 | 有线电视迁改 | 户 | 250 | |
9 | 居民电源电线 | 户 | 350 | |
10 | 电话移机 | 户 | 108 | |
11 | 太阳能 | 管 | 100 | 老式太阳能按300元/㎡计算 |
12 | 钢筋砼化粪池 | 立方米 | 500 | |
13 | 砖砌化粪池 | 立方米 | 300 | |
14 | 钢筋砼水窖、水池 | 立方米 | 500 | |
15 | 砖砌水窖、水池 | 立方米 | 300 | |
16 | 简易铁棚 | 平方米 | 150 | |
17 | 排水沟(有盖板) | 米 | 65 | |
18 | 排水沟(无盖板) | 米 | 40 | |
19 | 砖砌花台 | 米 | 40 | |
20 | 石灰池 | 个 | 500 | |
21 | 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45 | |
22 | 简易房 | 平方米 | 100 | |
23 | 灶台 | 个 | 300 | |
24 | 渡槽 | 立方米 | 400 | |
25 | 室外厕所 | 座 | 300 | |
26 | 烤烟棚 | 平方米 | 700 | |
27 | 三面光排水沟 | 米 | 180 | |
28 | 通车路面 | 平方米 | 200 | 指硬化路面 |
注:表内缺漏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或有特殊用途的房屋,由第三方造价或评估公司进行造价或评估后据实补偿,涉及管线迁改的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 |
九、安置方式
拟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580人(其中劳动力1580人)拟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同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
十、社会保障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纳标准的通知》要求,已按“先保后征”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并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十一、其它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计提,具体分配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五政办通〔2018〕32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五政办通〔2015〕73号)规定执行。待新标准公布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补偿。
(三)征收期间限制的行为。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自启动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抵押;
5.分户和户口迁入;
6.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7.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四)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六)被拆迁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设施。
(七)被拆迁人必须自行交纳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
(八)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凡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若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五华区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征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西翥街道办事处及昆明市五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
(十一)本实施方案未涵盖的补偿细则,可按照实际情况,由各责任单位研究决定后经造价或评估等方式认定后补偿。
(十二)本项目成本包含但不限于本实施方案中提到的各项费用,最终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政府批示意见为准。